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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公示公告 關於《豐順縣留隍鎮騎樓古街曆史文化街區申報材料》公示的公告
關於《豐順縣留隍鎮騎樓古街曆史文化街區申報材料》公示的公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22-12-20 10:38:1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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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文化廳關於開展廣東省曆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認定工作的通知》(粵建規函〔2015〕676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做好曆史文化街區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建節函[2022]209號)等文件的要求,按照豐順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豐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開展了豐順縣留隍鎮騎樓古街曆史文化街區申報材料申報工作,目前街區申報材料已經通過了由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組織的專家審查,現將該材料通過網站、現場展板等形式進行公示,進一步征集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詳細見附件《豐順縣留隍鎮騎樓古街曆史文化街區申報材料》主要內容)。

公示時間為30天,公示期限為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18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公示期內通過登錄指定公示網站查詢、公示現場查看等方式來了解材料相關內容,請您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對該材料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為便於更好地溝通和完善材料,請您在提出意見或建議時,署明真實姓名和聯係電話(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請加蓋單位公章)。

通信地址:廣東省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村鎮建設科(來信請在信封注明:《豐順縣留隍鎮騎樓古街曆史文化街區申報材料》公示反饋意見)

聯係人/聯係電話/傳真:張帆/ 0753-2244803 / 2244802(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電子郵箱:zj2244803@163.com

查詢網址://www.yyh998.com/zwgk/zfjg/szfhcxjsj/

現場公示地址及時間:豐順縣留隍鎮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18日)。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豐順縣留隍鎮騎樓古街曆史文化街區申報材料》主要內容

   一、街區範圍

豐順縣留隍鎮騎樓古街曆史文化街區範圍:東至韓江,西至新堤路,南至Y255鄉道,北至G355國道,保護範圍共9.23公頃。

其中,核心保護範圍為內街、外街及下街兩側的騎樓街區,占地約4.11公頃,包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萬江古榕廟和留隍天後聖母宮、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三溪公祠以及古榕樹、古城牆等曆史要素;建設控製地帶分布在核心保護區兩側,占地約5.12公頃。

此外,在保護範圍外劃定了4.62公頃的環境協調區,位於建設控製地帶西側。

   二、核心保護範圍保護控製要求

1、文物保護單位、曆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保護和修繕。

2、在核心保護區範圍內除確需建造的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並應提交曆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方案,應特別關注功能、規模、材料、照明、街道設施、招牌和植物等多項內容,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的建設活動,須按文物保護相關要求執行。

3、進行改建、修繕和危房原址重建活動的,不得增加具有合法產權的原有房屋的建築高度,在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麵應與街區曆史風貌協調。

4、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道路,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複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

5、嚴格管控招牌的設置,不得遮擋、覆蓋具有傳統特色的建築立麵,不得破壞建築空間環境和景觀,不符合曆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拆除或限期改正。

6、核心保護範圍內禁止大規模拆除建設,倡導小規模漸進式的更新模式。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7、延續第五立麵傳統風貌,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活動,建築屋頂采用平頂和坡頂相結合形式。

   三、建設控製地帶保護控製要求

1、文物保護單位、曆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保護和修繕。

2、建設控製地帶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的,其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麵與曆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

3、進行改建、修繕和危房原址重建活動的,不得增加具有合法產權的原有房屋的建築高度,在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麵應與街區曆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特色。

4、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傳統街巷的尺度和風貌。

5、嚴格管控門店招牌的設置,不得遮擋、覆蓋具有傳統特色的建築立麵,不得破壞建築空間環境和景觀,不符合曆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拆除或限期改正。

6、建設控製地帶內整治更新應有計劃、分階段進行,避免大拆大建,應當堅持漸進式的保護與更新模式,控製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維護傳統格局,延續曆史風貌。

   四、環境協調區保護控製要求

1、文物保護單位、曆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保護和修繕。

2、環境協調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的,建築高度控製在30米以下,其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麵與曆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曆史格局和曆史風貌。

3、進行改建、修繕和危房原址重建活動的,在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麵應與街區曆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街區曆史格局和風貌特色。在滿足保護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進行加裝電梯等行為,提升居住品質。

4、在滿足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結合活化利用的需要,根據建築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化利用和多功能使用,允許地塊多功能兼容。

保護範圍劃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