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物業管理工作,規範物業服務行為,建立健全物業服務長效管理機製,依法保護業主和物業服務各方合法權益,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強化社區物業黨建聯建,推進物業小區聯合執法常態化、管理服務標準化、居民自治規範化,進一步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打通城市基層治理“最後一公裏”,切實解決物業管理行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熱點難點問題,集中處理一批群眾意見大、信訪投訴多等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一批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整治內容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擅自阻撓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定進行充電樁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擅自阻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及違規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的。
2.未按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電動車進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規定落實物業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措施的。
3.未將物業服務事項、負責人員、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投訴電話等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的;未按規定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的。
4.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和標準提供服務,擅自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直接或變相增加收費項目的。
5.虛報、挪用、騙取、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未按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未按規定積極配合業主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並依法依規用於物業維修的。
6.處理業主合理合法投訴不及時、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導致業主頻繁投訴的。
7.未按規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防汛等安全防範工作的;未按規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及時處理有關安全隱患,或侵占、損壞、擅自停用消防設施設備的。
8.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築物外立麵、構築物、擱置物、懸掛物脫落以及拋擲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定期檢查並及時警示高空墜物等危險狀況的。
9.未按規定合理設置消防車通道,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清理消防車道上可移動障礙物的;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安全疏散知識、消防車通道堵塞相關法律法規的。
10.未按規定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製度及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的;未按標準和分類標誌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
11.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或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擅自改變公共建築或共用設施的用途,挪用、侵占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和共有財產的。
12.擅自對業主停水、停電的,或不予充值變相停水、停電的,或停用門禁卡等行為的。
13.不按規定建立信用檔案,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違規泄露或出售業主有關資料的。
14.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關係僵化,工作互不配合,業主意見較大的;不服從物業項目所在街道、社區監督管理,對反映問題不及時整改的。
15.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麵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未按規定及時予以製止,並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16.未按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或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整體轉讓給他人的。
17.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不按照規定辦理退出手續並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18.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後,未按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
19.未按規定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並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的。
20.未按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結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澇、環境衛生等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
1.未按規定履行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房屋保修義務的。
2.未按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擾亂物業服務招投標市場秩序,引起物業管理糾紛的。
3.未按規定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手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
4.未按規定配置或移交物業服務用房,或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變更物業服務用房位置的;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教育、養老服務、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等公建配套設施的。
5.未按規定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並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資料的。
6.違規向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業主交付房屋的;不及時申報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7.違規出售、出租停車位(車庫)等其他行為的。
8.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違法違規行為。
1.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存在偽造業主選票、表決票、業主簽名或者書麵委托書等情況的。
2.業主委員會選舉或改選存在爭議,選聘或改聘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糾紛,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決的。
3.業主委員會存在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決議行為的。
4.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的。
5.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布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的。
6.業主委員會挪用、騙取、侵占業主公共收益,或私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7.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未及時中止其委員職務的。
8.業主委員會未依法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或采取暴力等違法違規行為,強製清退物業服務企業的。
9.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未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
10.業主委員會屆滿後,未及時將屬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等其他行為的。
11.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2年8月)。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盡快製定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及時召開動員大會,全麵發動、周密部署,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報道,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谘詢活動,通暢公眾投訴舉報渠道,積極營造有利於專項整治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22年9-10月)。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督促各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深入開展自查,積極主動化解矛盾,建立健全工作台賬,落實閉環管理。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進行全麵檢查和整治,重點整治本轄區內存在的普遍問題和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每月1日前將上一月檢查和整改情況、典型案例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三)督導檢查階段(2022年11-12月)。
根據各縣(市、區)整治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開展專項督導,采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製,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抽查、查閱檔案等方式進行重點督查,對自查自糾工作不到位的進行重點督辦。
(四)總結鞏固階段(2022年12月)。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真總結專項整治工作的經驗做法和成效,製定和完善相關物業管理製度,建立長效工作機製,並將物業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情況以專報形式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開展物業管理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是加快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堅守人民立場、為民辦實事的實際舉措。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真正把物業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納入部門重要議事日程,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此項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二)加大查處力度。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與平安梅州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深入摸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要積極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整治處理,並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行為。
(三)建立長效機製。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次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刻剖析原因,提出相應對策措施,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製度,著力從製度上規範物業服務市場行為,尤其要結合民法典頒布實施、加強物業黨建、推進信用評價等方麵的工作,健全規範業主委員會運作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基礎性製度。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鎮(街道)大力開展《民法典》《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活動,加大對物業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基層物業管理工作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及業主委員會成員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教育力度,切實提高依法依規履職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五)按時報送情況。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於每月1日前將上一個月的《物業管理各方主體違法違規情況表》(附件1,含電子格式,下同)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於2022年8月30日前將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12月23日前將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各方主體違法違規情況表、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調查彙總表、物業服務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彙總表(附件1、2、3)及尚未處理完成的物業管理專項整治重點難點問題情況、物業管理專項整治重點難點問題台賬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附件:1.物業管理各方主體違法違規情況表
2.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調查彙總表
3.物業服務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彙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