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梅州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研究製定如下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和要求請各單位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
一、凡梅州市區新建商品房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行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並與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及開戶銀行簽訂《梅州市區商品房預售專用款賬戶監管協議書》(見附件1)。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告知購房人把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首付款及所有現金銷售款直接存入預售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收存。
三、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銀行按協議要求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全部預售購房款(首付款、銀行按揭款、所有現金銷售款)劃入監管賬戶,未經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審核同意,不得直接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轉作他用。同時應積極配合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開展監管工作,按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批準的支付額給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預售款撥付。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應填寫《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資金撥付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要根據三方監管協議書內容,原則上分為辦理預售許可證後一個月內、以後按工程形象進度每四層一次、封頂後、裝飾工程量每完成30%一次、竣工驗收後、初始登記後等時段撥付。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按撥付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千分之二的監管服務費。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時,負責工程監理項目的監理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形象進度提出審核意見,確保專款專用。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執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