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梅州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經市政府同意於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目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工作正在平穩有序地進行中,按《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可受業主委托,代辦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手續。
   
為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委托繳存手續,切實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實施細則》規定,梅州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必須在收到後1個月內繳存到指定銀行專戶,嚴禁將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他用,違者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特此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