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直房地產經紀機構:
現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粵建房函〔2012〕88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意見,請一並貫徹落實。
一、凡在我市範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取得注冊證後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配備一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二、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由國家住建部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舉辦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培訓考核,獲得注冊資格證方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具體培訓考核事宜可登陸“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查詢。
三、按照國家住建部、發展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四、明年起我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情況進行定期督促檢查,規範行業運行,一經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五、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要高度重視,必須嚴格按照省住建廳《通知》要求,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今後,我局將對各縣(市、區)局執行情況,加大稽查執法專項檢查力度,確保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附件: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