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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字〔2013〕75號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實施《梅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3-11-22 19:14:5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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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房地產管理局,市建設銀行、市工商銀行,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梅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於201411日起正式實施。為切實做好《實施細則》的實施和貫徹落實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老有所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管理原則。

二、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開發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實施細則》規定

(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要按住宅維修資金賬戶開設流程要求,填製《梅州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開戶申請表》和《梅州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開戶明細表》,經我局確認後,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二、三、四級賬戶。

(二)在銷售或預售房屋時,應統一使用含有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條款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售樓處顯著位置公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標準、方式等。

(三)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同時填寫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印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書》,並告知購房人及時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由開發商代繳。

(四)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作為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條件之一。

(五)商品房預售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計算基數為預測麵積,可能與實際測繪麵積存在偏差,由此產生的繳存金額偏差,將視為正常偏差,最終不予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六)代購房人辦理房地產權證時,要將專戶管理銀行確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等資料交房屋產權登記機構。

(七)自覺於項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周年屆滿之日起30日內繳存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在售出商品住宅時,可與購房人約定收回所售房屋賬戶內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已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包括電梯維修資金)的代管單位要做好資金歸集工作

本細則實施前已向業主代收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應在201441日前,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彙總(未達到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額的,應通知業主按標準繳足),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款清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將代收代管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五、本細則實施前已建好的商品住宅項目,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商品住宅項目,由相關業主自行組織業主大會決定後進行補建。

六、專戶管理銀行要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確保資金安全

(一)各專戶管理銀行要建立專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係統,並向主管部門提供完善的查詢界麵和係統對接接口。

(二)各專戶管理銀行要為業主繳存、支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供優質服務,建立配套、完善、便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支取和查詢係統及相關工作製度。

(三)各專戶管理銀行應每季度向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帳單。接受廣大業主和市住建部門對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等情況的查詢和監督。

(四)各專戶管理銀行應積極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做好住宅維修資金分戶賬的開設工作。

(五)各專戶管理銀行應全力協助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做好資金收支明細造冊、彙總及資金歸集工作。

(六)各專戶管理銀行應嚴格把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取手續。對支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用戶,必須憑市住建部門開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取使用明細表》,並核對其真實性,方可辦理支取手續,以確保資金安全。

七、產權登記部門要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查驗工作

(一)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履行審查的內容之一。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在辦妥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後,產權登記部門應告知業主持房屋權屬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賬戶更名手續。

八、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代表要按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受益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麵積的比例分攤。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築麵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準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麵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麵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梅州市區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暫定為步梯房900/、電梯房1100/、別墅1200/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為:步梯房45/、電梯房55/、別墅60/

凡依法登記權屬的住宅小區內的商鋪、車位、車庫及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所相連的建築物的繳存標準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十、各專戶管理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要利用宣傳欄、印發小冊子等形式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製度、交存辦法及使用辦法進行廣泛宣傳。

十一、各縣(市)應參照本細則或另行製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辦法,盡快建立完善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製度。

附件:1.《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梅州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工作流程及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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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3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