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房地產管理局,外地來梅開展業務的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房地產經紀市場環境,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和《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外地來我市開展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範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取得注冊證後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配備一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二、外地房地產經紀機構來我市開展業務的,須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並於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轄區內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 
   
三、外地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我市代理樓盤銷售的,應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並將委托代理合同提交轄區內房地產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