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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製度
來源:本網   時間:2011-12-23 01:51:5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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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行政決策製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我局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第三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失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其他應追究決策過錯的行為。

第五條 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麵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並處。

第六條 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審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主要領導發生決策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應報請而未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幹預,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指令、幹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本製度所稱的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處室主要領導;審核人,一般指局主抓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準人,一般指局行政主要負責人及有批準權的主要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人員,視為審核人、批準人。

第十三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四條 對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後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責令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做出檢查。

第十五條 對於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後果嚴重或特別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或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經查實,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決策過錯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

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麵形式做出,並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十八條 責任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我局對責任人的處分,應當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級監察和人事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黨規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