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符合法律規定,防止決策的隨意性、減少決策失誤率,根據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凡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作出重大行政決定之前,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體決定。
第三條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日常工作由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負責。
第四條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請審查前,分管領導應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製度、措施進行調研、論證,最後形成決策草案。
第五條要將形成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送交局領導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附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政策,以及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說明以及外地經驗;
(四)論證結論和反映各方意見的相關材料;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決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辦公室修改和補充材料後再申報:
(一)提請事項的基本條件尚未成熟的;
(二)無法定依據或超越法定權限的;
(三)有組織、公民對草案的主要內容有較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條合法性審查內容主要有: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
(二)是否超越本站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與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
(五)是否與上級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六)是否與本站原有的決策、規範性文件相協調、相銜接;
(七)其它合法性審查事項。
第八條 合法性審查結束後,科室要形成書麵審查意見返給辦公室,明確說明合法、修改、反對的理由和依據。
第九條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修改方案。
第十條辦公室將修改後的方案交站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本製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本製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