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一步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製,規範行政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眾參與度,使決策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意誌和利益,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製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遵循公開、公正、客觀、全麵、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單獨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聽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與其他部門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由牽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組織聽證。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舉行聽證前,應當進行法律審查,涉及到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還應當邀請有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麵向社會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等相關內容。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確定聽證代表,並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及聽證代表名單。
   
第八條 聽證會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決策發言人、聽證代表、旁聽人等。
   
聽證主持人由本局的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擔任;聽證記錄人由聽證機關指派;決策發言人由決策單位主辦負責人擔任;旁聽人由社會公眾自願報名,經聽證機關確認。
   
第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聽證機關應將以下資料送達聽證代表:
   
(一)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四)有關統計、調查分析材料;
   
(五)聽證機關的聯係方式;
   
(六)聽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有關機關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按時舉行,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但要及時通知聽證代表,並說明理由。聽證代表因故不能參加聽證會的,要提前告知聽證機關,也可以提供書麵材料。
   
第十一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
   
(二)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三)決策發言人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情況;
   
(四)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
   
(五)決策發言人答辯;
   
(六)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七)聽證代表和決策發言人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
   
第十二條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機關要及時疏理和研究聽證意見,提出聽證報告,對聽證會上各種意見作出客觀、真實的反映。對沒有采納的重要意見,要及時反饋,並說明情況。聽證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的事項;
   
(二)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三)對聽證事項讚同的情況;
   
(四)對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意見的處理建議;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聽證會舉行後10日內,局政策法法規科應當對聽證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聽證會後15日內,聽證機關應將審查後的聽證報告在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眾公布聽證情況。
   
第十五條 經審查的聽證報告是進行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的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本製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