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行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的民主性、科學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局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事項,應當遵守本製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事項,應當堅持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和效率性,嚴格按照“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程序,實行集體議事,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第四條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局機關各處室、分局、中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落實工作。
第二章 議題範圍
第五條 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定: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局中心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二)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事項;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四)涉及政府規範文件的草擬,我局重要規範性文件的製定、修改和實施;
(五)財務預算及一次性投入、額度較大的財務問題;
(六)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範圍內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七)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的研究處理;
(八)重大或者疑難的涉及行政審批、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行政執法事項;
(九)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事項,應當采取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議的形式研究決定。凡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領導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成員必須到會。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谘詢論證。主管科室在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應提出須集體決定的議題和方案,報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提請上會。
(二)會前協調。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成員之間作會前協調,然後由局長決定是否上會。
(三)準備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主管科室準備上會材料。
(四)提前通知。局辦公室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有關材料書麵送達參會人員,確實無法書麵送達的,應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內容用電話或其它形式通知到本人。
(五)充分討論。會議由局長或分管局長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主管科室介紹上會材料,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
(六)事項表決。參會人員應表明讚同或不讚同意見。是否進行表決和表決采取口頭、舉手或投票的形式,可由會議主持人視情況決定;因故未能到會的成員,可以用書麵形式在會上表達意見。
(七)作出決定。局長或分管局長在聽取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八)形成紀要。已作出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會議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整理,並形成會議紀要。
(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保密外)決定後應實行政務公開。
第四章 議事記錄規範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議事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正式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會議通知提前送達時限、應到會人數。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議事記錄須具體列出由會議研究決定的所有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有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議事記錄補充規則欄中列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決定的,領導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及局長報告。
第十二條 本製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