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醫療保障局文件
梅市醫保〔2021〕8號
關於轉發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
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零售藥店
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
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市內各定點醫藥機構: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1〕1號)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1〕2號)轉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並抓好貫徹落實。
一、關於定點醫藥機構的申請
(一)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向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提出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填寫《梅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見附件3),並按粵醫保規〔2021〕1號文要求提供其他相關申請資料。
(二)定點零售藥店。零售藥店向轄區內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申請,填寫《梅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見附件4),並按粵醫保規〔2021〕2號文件要求提供其他相關申請資料。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資料齊全的,由醫保經辦機構出具《受理告知書》(見附件5);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但資料不齊全的,由醫保經辦機構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見附件6);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醫保經辦機構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見附件7)。
二、關於定點醫藥機構確定的流程
(一)成立評估小組。
市縣兩級醫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成立評估小組。組長由醫療保障局分管醫保經辦機構的局領導擔任,副組長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擔任,組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人員組成。可結合實際情況,邀請衛健部門或醫藥專家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現場評估工作。
(二)開展現場評估。
1.評估時效。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對醫藥機構的評估,醫藥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納入評估期限。現場評估前兩個工作日應通知申請評估的醫藥機構,醫藥機構應按文件要求做好現場評估準備工作。
2.評估流程。評估小組應對照《申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現場評估記錄表》(見附件8)《申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現場評估記錄表》(見附件9)逐項進行現場查看核對,並將評估情況如實填寫記錄在表內。《現場評估記錄表》填寫後,應由醫藥機構負責人及現場評估小組所有成員簽名確認。
(三)集體討論。
現場評估結束後,由評估小組組長召集現場評估人員和醫保部門各業務科(股)室負責人等舉行專題會議討論。根據現場評估情況,結合轄區內醫療資源配置、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對評估結果進行討論確定。同時,如達到定點資格條件的,一並進行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支付標準等協議內容的討論確定。
(四)公示確定。
根據集體討論結果,確定評估結果為合格或不合格。評估合格的,通過微信公眾號、醫療保障局官網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未收到舉報或收到舉報但經核查不影響評估結果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醫療機構名單,並由醫保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關於XX醫院申請定點醫療機構的批複》(見附件10)或《關於XX藥店申請定點零售藥店的批複》(見附件11);評估不合格的,由醫保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評估結果不合格告知書》(見附件12)。自《評估結果不合格告知書》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三、關於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的簽訂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按照“誰簽約誰負責日常協議管理”的原則,明確屬地責任、簽約管理責任。
(一)新納入的定點醫藥機構。
新納入的定點醫療機構,由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根據醫療機構經營所在地,指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簽約;新納入的定點零售藥店,由經營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簽約,並同時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報備。
(二)原納入的定點醫藥機構。
各級經辦機構按照經辦結算受理主體責任範圍,督促原納入的定點醫藥機構對照粵醫保規〔2021〕1號文、粵醫保規〔2021〕2號文相關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對不符合文件相關要求的,應在原協議有效期內整改完善,並向醫保經辦機構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在新年度協議簽訂前,仍未完成整改的應中止定點協議或解除定點協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醫保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做好醫藥機構管理工作,細化工作措施,認真抓好省辦法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政策宣導。各級醫保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要認真學習貫徹粵醫保規〔2021〕1號和粵醫保規〔2021〕2號文件精神;各級醫保經辦部門要認真做好定點醫藥機構醫保政策、業務流程等宣傳培訓,提高醫保服務水平。
(三)強化監督檢查。要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協議執行情況的檢查,嚴格落實省辦法有關規定,切實維護醫保基金的安全。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按國家、省政策執行。
附件:
附件1: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附件2: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梅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