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程序,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辦法》(粵安〔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財政局製定了《梅州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業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梅州市安全監管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梅市安監〔2018〕59號)同期廢止。
梅州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程序,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辦法》(粵安〔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安全生產領域的舉報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
舉報內容如屬於法律法規有關信訪事項管理範疇,從其規定。
第四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工作,堅持“屬地為主、分級受理、行業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支持、督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舉報處理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管理係統,實現分級管理、網上流轉、實時監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舉報核查效率。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製度,暢通舉報渠道:
(一)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本部門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協調、督辦、移送、轉(交)辦、反饋、獎勵、統計和報告以及案件檔案管理等相關製度;
(二)進一步完善“12345”、“12350”等安全生產舉報電話係統和渠道,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已開通舉報電話“12345”、“12350”外,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設立本行業領域、本部門的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電子郵箱,並可公布官方網站或者微信公眾號、手機應用軟件(APP)等舉報渠道。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屬於其職責範圍內涉及安全生產領域的舉報,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舉報事項的內容進行研判,對屬於本部門核查範圍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拒絕,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工作;屬於上級、下級部門核查範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交辦或者移交舉報案件。
上報上級部門、交辦下級部門和移交其他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移交手續,並做好記錄備存。
第十條 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
(三)已經受理的舉報,單一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重複舉報的;
(四)其他不屬於本辦法所指受理範圍的舉報事項。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的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係方式等情況;
(二)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私自摘抄、複製、掃描、扣押或者銷毀舉報材料,私自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四)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時,向被舉報單位和人員出示有可能泄露舉報人有效信息的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製件;
(五)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或者宣傳時,未經舉報人書麵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核查舉報事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上級部門交由下級部門核查的,交辦部門應當跟蹤督導,承辦部門應對核查結果負責;
(二)本部門單獨核查確有困難的,應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成聯合核查組進行核查;
(三)經核查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掛牌督辦;
(四)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修改或者變動,則從其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由最先接到舉報的部門作為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及時答複舉報人。各部門也可以依據各自職責分別核查並答複舉報人。
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掛牌督辦:
(一)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本級黨委、政府或者上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
(三)社會輿論關注的;
(四)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舉報事項。
第十五條 舉報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舉報事項進行登記編號,並向承辦單位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承辦單位按照督辦要求組織舉報核查工作,掛牌督辦部門應全過程跟進督查案件辦理情況;
(三)案件辦結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掛牌督辦部門報告情況,掛牌督辦部門通過書麵審查或者現場核實後予以銷號。
第十六條 對實名舉報且有聯係方式的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能夠當場答複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舉報受理期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書麵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負責舉報事項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以書麵方式或者舉報人提供的其他聯係方式告知舉報人;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製,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舉報事項核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負責舉報事項處理的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舉報人無法聯係的除外。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有關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涉及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案件辦理期限內及時通知舉報人領獎。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核查屬實每宗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
(二)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 《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執行;
(三)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的界定由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行業標準,依法依規認定。
第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按下列辦法進行獎金審批、發放和領取。
(一)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填寫《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並對舉報內容核查,經查實並作出處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獎勵金審批表》(見附件2)。
(二)《舉報獎勵金審批表》審批後應通知舉報人在60日內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獎金以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以現金支付的,舉報人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舉報人應提供與《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登記表》登記的舉報人姓名一致的銀行賬號。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獎勵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製度,嚴肅財經紀律。
(一)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時,會計憑證附件應附手續完備的《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登記表》、《舉報獎勵金審批表》原件及《舉報獎勵金領取單》(見附件3)或銀行轉賬回執等相關支付憑證;
(二)每年第一季度前將上年度發放舉報獎勵金的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獎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結合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檔案管理製度,將舉報處理的相關材料及時歸檔,留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舉報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登記、轉送、轉交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轉交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舉報事項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或者依法答複舉報人的;
(四)對重大、緊急突出問題依法應當到現場核查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
(五)應當履行核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六)違反保密製度,泄露工作秘密、舉報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將有關舉報材料、舉報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轉交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對象的;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或本部門實際,參照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或者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指“日”,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投訴舉報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為準。(梅州市應急管理局投訴舉報方式:“12345”、“12350”、電話(傳真)2302132、電子郵件:mzaj@vip.163.com,或者以書信、走訪等方式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事項。通信地址:梅州市梅塘東路93號梅州市應急管理局,郵政編碼:514021。)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梅州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安全監管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梅市安監〔2018〕59號)同時廢止。
4.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梅市應急〔2021〕85號).pdf
政策解讀:《梅州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