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梅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依法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倉庫商品驗收單》(單號0001333)記載江西吉豐廠的爆竹產品進入該公司101-1號倉庫,沒有進行入庫登記;同時發現兩輛車從該公司101-2倉庫出貨,沒有對產品流向進行出庫登記。梅州市應急管理局發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梅市應急責改〔2023〕77號),責令限期整改。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批發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製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並留存3年備查”的規定。鑒於該公司在2023年2月16日因未嚴格執行流向登記製度受到梅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存在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製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係統的”和原《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粵安監〔2014〕59號)“六、從重處罰”“九、金額標準”的規定,給予該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罰款金額從重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定經營,嚴禁任何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對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企業,加大執法懲處力度,從重處罰,督促其規範經營,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