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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通知公告 關於《梅州市森林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關於《梅州市森林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9-18 17:35:3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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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和規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提高森林消防及綜合應急救援能力,依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梅州市應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梅州市森林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將意見、建議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文件材料發送至郵箱(mzyjhzk@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梅州市森林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8日。

  附件:《梅州市森林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梅州市森林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提高森林消防及綜合應急救援能力,依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建的執行森林防滅火和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的專業力量。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鼓勵單位或個人捐助支持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編辦、發改、公安、財政、林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六條 市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滅火和綜合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應當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規模不得少於50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林業用地麵積,建立相應規模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一)林業用地麵積在100萬畝以下的,森林消防隊伍不少於30人;

  (二)林業用地麵積在100萬-200萬畝的,森林消防隊伍不少於50人;

  (三)林業用地麵積在200萬畝以上的,森林消防隊伍不少於80人。

  第七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當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並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市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名稱為梅州市森林消防支隊,縣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統一名稱為XX縣(市、區)森林消防大隊。

  第八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根據指令執行森林火災處置、抗洪搶險救災、地震和地質災害處置、雨雪冰災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等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

  (二)負責組織開展以森林火災撲救為主體、兼顧抗洪防風搶險救援、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綜合救援業務技能訓練、戰法研究和綜合知識培訓;

  (三)協助本地區開展森林防滅火培訓指導、宣傳教育、巡查巡護、森林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四)根據指令執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九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員的招錄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實施。新招錄隊員年齡原則上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規定的健康標準,具有高中以上文憑。具有應急救援經驗和相關專業特長的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實行準軍事化管理、教育和訓練。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實行輪休製,輪休製下的專業森林消防隊員在崗率不低於80%,實行24小時執勤待命。極端天氣、重點時段、重大節假日等特殊時段,必須全員在崗。

  第十一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實行考核製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組織紀律、執行任務、學習訓練等,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森林消防隊員獎懲、晉升、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員實行崗位等級管理,崗位等級分類、評定、晉升等具體實施細則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三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員應當按要求規範著裝。全市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著裝規範和標識按照省應急管理廳統一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任務或者崗位對人員有資格要求的,參與或者從事的專業森林消防隊員應當具有相應類型和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當建立完善森林火災處置和其他應急救援的教學訓練製度,按照教學訓練大綱開展理論學習、日常訓練和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當建立演練製度,定期開展森林火災撲救演練和其他應急救援演練,並對處置和救援過程、所用設施設備的性能、協同作戰的情況等進行全麵複盤總結。複盤總結結果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章 指揮調度

  第十七條 建立高效的應急救援指揮調度體製,明確權限和工作流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就近原則、梯隊增援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急救援調度機製,提高指揮調度效率。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域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執行森林火災處置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跨區域執行森林火災處置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由上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調度。

  第十九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接到應急救援任務的指令後,應當立即趕赴指定位置,接受現場指揮機構安排的任務,服從指揮。


  第五章 隊伍保障

  第二十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所需經費,包括個人保障經費、業務保障經費和基礎設施保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解決。

  第二十一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個人保障經費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夥食補助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撫恤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高危職業補助、解除或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業務保障經費主要包括日常辦公、通信保障、教育訓練、實戰演練、撲火作戰、應急救援、機具添置及維修維護費用等;基礎設施保障經費主要包括生活設施、訓練場所建設和交通運輸工具、大型救援裝備購置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 納入事業編製管理的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單位)購買服務人員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的定員定崗不定人的用人機製,其工資福利待遇由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或參照當地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標準執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專業森林消防隊員簽訂勞動合同,條件具備的,對骨幹人員可以按照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跨區域執行森林火災撲救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的補助費,應當由森林火災發生地或災害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四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員在日常訓練、應急演練、撲火作戰以及執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二十五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專業森林消防隊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六條 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專業森林消防隊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離隊轉崗、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建設專屬營房和適當規模的訓練場地,專屬營房設置辦公室、培訓室、活動室、食堂、宿舍、裝備庫等,並可根據需要配建車庫及必要的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的撲火裝備標準按照《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加強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0〕212號)、《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森林消防支隊組建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1〕27號)相關標準執行,其他救援裝備按照實際需要配備。

  第二十九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的通信指揮車、運兵車、裝備運載車、消防水車等專用車輛應當統一外觀製式。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執行森林防滅火任務的車輛,符合規定的可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納入特種車輛管理,並根據有關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泊車費。執行任務時,享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同等道路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製。

  第三十條  森林火災發生地或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執行森林火災處置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的交通、後勤、通信等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退出事宜,按照對應身份給予辦理。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在參加應急演練、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以及其他應急救援任務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及隊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及隊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服從指揮調度的;

  (二)不按規定建立執行值班值守製度,影響任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按要求做好應急裝備、設施日常保養、檢測準備工作,影響任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指揮處置出現重大失誤,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損失的;

  (五)不按要求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現場指揮部報告信息的;

  (六)未經允許擅自發布災害或事故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國家和省後續出台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