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工作部署,深入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治理鞏固提升,聚焦重大隱患專項治理,持續開展“醇基燃料”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梅州市梅縣區某生物質能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持續開展“醇基燃料”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我市部分企業、單位食堂使用的燃料均由梅州市梅縣區某生物質能源有限公司供應的“醇基燃料”。市、區兩級執法人員隨即對梅州市梅縣區某生物質能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場地內儲存有大量疑似“醇基燃料”的金屬桶裝液體燃料。經依法取樣鑒定,該燃料主要成分係甲醇,閃點小於40℃,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認定屬危險化學品。
經查,梅州市梅縣區某生物質能源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某某、楊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多次購進“醇基燃料”銷售至本市部分企業、單位食堂作為替代燃氣的燃料使用,從中獲利,涉案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涉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要求,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日前公安機關已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楊某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另據報道,今年4月,梅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查處一起非法儲存、經營“醇基燃料”案件,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以水果店為掩護,向該區20餘家餐飲店非法經營銷售“醇基燃料”,從中獲利7萬多元。該案同樣以涉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罪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案普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或者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