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縣區應急管理局查處李X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關鍵詞】
危險化學品,非法儲存,危險作業罪,行刑銜接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日,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程江鎮應急辦工作人員在程江鎮一店鋪內檢查時,發現店鋪存有疑似危險化學品的“汽油尾氣淨化劑”54箱(108桶),地麵上有若幹空桶和漏鬥等分裝工具,店鋪閣樓發現一份出油記錄。因店鋪周邊人員密集,店鋪樓上有居民居住,存放的疑似危險化學品的“汽油尾氣淨化劑”對周邊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現實危險,執法人員對該汽油尾氣淨化劑進行了扣押轉運。區市場監管部門現場對該“汽車尾氣淨化劑”進行了抽樣送檢。經鑒定,該“汽車尾氣淨化劑”閃點結果為小於23.0攝氏度,屬於危險化學品。梅縣區應急管理局於2024年12月13日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2024年11月7日該店經營主李X以每箱100元的進貨價從XX新能源科技公司業務員李XX處購進了78箱(產品規格:一箱2桶,14.5公斤)“汽車尾氣淨化劑”(XX新能源科技公司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2024年11月14日該淨化劑送達後存放於其租用的店鋪內,該店鋪懸掛“國標·汽油代售點”招牌,張貼“6.5元/升”字樣,未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於2024年12月2日被執法人員查獲時,店鋪內存放該“汽油尾氣淨化劑”剩餘54箱,根據店內出油記錄和李X本人供述,其除1桶自用外,以一箱260元的價格出售了23箱半即47桶給朋友使用,銷售所得6110元。該“汽車尾氣淨化劑”經廣東省惠州市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閃電(閉口)結果為小於23攝氏度,屬於危險化學品。
【處理結果】
李X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另經查證,李X未經許可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店鋪是一棟七層的建築,一樓是店鋪,鑒定是危險化學品的“汽車尾氣淨化劑”就存放於店鋪內,二樓以上都是住宅,有住人,左右聯排建築都是一樓店鋪,樓上住宅,有住人,周圍人員密集。李X將大量危險化學品儲存在此,對周邊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涉嫌危險作業罪。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於2025年3月6日對李X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案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
危險化學品具有爆炸、可燃等特性,一旦發生事故,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等各個環節都有嚴格要求,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相關從業人員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極大,通過本次執法,督促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深刻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自覺增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從源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