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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梅州市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9-27 11:16:5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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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梅州市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的通知

梅市安委〔2024〕13號


各縣(市、區)安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梅州市安全生產約談辦法》業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反映。


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年9月26日


梅州市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有效控製與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廣東省委 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文件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市安委會及市安委辦對各縣(市、區)、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或督促糾正的約見談話。

  第三條縣(市、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2起死亡3-5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1起死亡6-9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市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中評為“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決”的;

  (四)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因推進整改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未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安委會、市安委辦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2起死亡3-5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1起死亡6-9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三)在市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中評為“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決”的;

  (四)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因指導整改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未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安委會、市安委辦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存在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市安委辦應當提請市安委會由市安委會主任或者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市領導會同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等進行約談。

  市安委辦根據市安委會的要求或委托進行約談,並可直接就前款規定外的其他情形進行約談。

  約談縣(市、區)時,市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參加約談。

  第六條縣(市、區)政府被約談的,縣(市、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分管相關行業領域的負責人,以及對相關行業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縣(市、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相關分管負責人應當作為被約談人參加約談。存在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情形被約談的,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被約談人參加約談;存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三)項情形被約談的,有關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被約談人參加約談。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被約談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作為被約談人參加約談。

  第七條被約談人應準時參加約談,原則上不得請假,不得委托他人;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參加的,須由被約談人本人向約談人請假。

  第八條約談以談話形式進行,可以開展個別約談,或對多個單位開展集體約談。

  第九條約談程序:

  (一)市安委辦負責提出約談計劃,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及時報市安委會同意。

  (二)市安委辦應當提前向約談對象和參加約談的有關部門發出約談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注明約談對象、約談事項、約談時間和約談地點等事項。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通知約談對象接受約談。

  (三)接到約談通知後,各有關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被約談人、其他參加約談人員名單和彙報材料報送市安委辦。

  (四)約談時,首先由約談對象彙報有關情況,並接受質詢。約談縣(市、區)的,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提出指導意見。最後由約談人講話並提出整改要求,明確督辦單位。

  (五)市安委辦應當製作約談記錄,並在約談結束後印發約談紀要,發送約談對象和其他參加約談的有關單位。

  第十條被約談的縣(市、區)彙報內容應包括:

  (一)近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有關情況,包括發生原因、事故救援和善後工作等。

  (二)督促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管重大問題情況,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風險防控工作落實情況等。

  (三)隱患整改不力的,還應彙報未進行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等。

  (四)未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的,還應彙報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等。

  被約談的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彙報內容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指導意見應包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對被約談的縣(市、區)提出的工作建議或整改意見等。

  第十一條約談結束後,市安委辦應當通報有關約談情況。

  第十二條被約談的縣(市、區)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要根據約談主體,分別將約談事項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安委會或市安委辦,報告市安委會的應當同時抄送市安委辦。被約談的縣(市、區)應當以縣(市、區)黨委、政府名義報告。

  第十三條市安委辦應當將有關約談通知、約談記錄、紀要和約談對象上報的材料等資料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約談對象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市安委辦應給予書麵通報批評。參加約談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市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地區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約談下級行業部門。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梅州市安全生產約談辦法》(梅市安委〔2018〕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