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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 依法維護生物安全,全力守護國家安全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4-15 17:01:0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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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 4 月 15 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實施一周年,也是第七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生物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推動生物安全風險預防、協同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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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於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正式實施。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條,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製機製,著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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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立法意義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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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定義

  

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係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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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包括範圍

  

◆ 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 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 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 應對微生物耐藥

◆ 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 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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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重要地位和堅持原則

  

◆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 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 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製,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係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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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生物安全宣傳教育

  

◆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 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

◆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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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危害生物安全行為舉報

和生物安全突出貢獻獎勵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 對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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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製

  

◆ 生物安全工作領導和組織協調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製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製定及實施提供決策谘詢。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谘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谘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 建立 11 項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發布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標準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審查製度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應急製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製度

國家建立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後恢複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準入製度

國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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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

動植物疫情

  

◆ 有關部門建立監測網絡和預警體係

  

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海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進出境檢疫、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測網絡,組織監測站點布局、建設,完善監測信息報告係統,開展主動監測和病原檢測,並納入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係。

  

◆ 專業技術機構主動開展監測和發布預警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製機構、植物病蟲害預防控製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動植物疫病和列入監測範圍的不明原因疾病開展主動監測,收集、分析、報告監測信息,預測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測和職責權限及時發布預警, 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 單位和個人依法報告傳染病和動植物疫病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動植物疫病的,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有關專業機構或者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傳染病、動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應當及時報告,並采取保護性措施。

依法應當報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 建立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聯防聯控機製

  

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采取控製措施;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疫情會商研判,將會商研判結論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和國務院報告,並通報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其他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 動植物疫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醫療救治,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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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

  

◆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原則

  

國家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從事危及公眾健康、損害生物資源、破壞生態係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應當符合倫理原則。

  

◆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國家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對公眾健康、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風險程度,將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進行風險類別判斷,密切關注風險變化,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從事高風險、中風險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由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進行,並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進行備案。

  

◆ 生物安全重要設備和特殊因子追溯管理

  

國家對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實行追溯管理。購買或者引進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應當進行登記,確保可追溯,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個人不得購買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

  

◆ 建立生物技術應用活動跟蹤評估製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物技術應用活動進行跟蹤評估,發現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補救和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