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踐經驗和市紀檢派駐組檢查意見,現對我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基準的修改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原因:
1、 機構名稱改變:原《梅州市衛生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製度和細化標準》於2012年7月19日製定並實施以來,已經近9年,因機構改革,名稱由原“衛生局”變為現在的“衛生健康局”。
2.涵蓋專業不夠齊全:有些法律法規已修訂或頒布的新法沒有及時更新或補充,如:《職業病防治法》2019年修訂,新頒布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20年6月1日實施)均沒有及時更新。
3、調整自由裁量基準:通過實踐,有些專業的自由裁量基準不夠合理、可操作性不強,需要調整。
4、製度不夠完善。有部分製度不夠細化或完善,如案件審核製度、行政強製措施實施。
二.修訂內容(事項):
1.擬製定《梅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製度和基準》,取代2012年的《梅州市衛生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
2.完善《梅州衛生健康局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梅州市衛生健康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案件集體討論決定製度》、《梅州市衛生健康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案件審核製度》,對各衛生法律法規部分裁量情節和基準按照新形勢下的相關要求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補充“梅州市行政強製措施實施程序”。
梅州市衛生健康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