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市旅遊業高質量發展,規範旅遊市場經營秩序,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現公布旅遊典型案例三宗。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在此提醒旅遊經營者要守法經營,旅遊者參團旅遊要選擇合法正規旅行社,自覺抵製不合理低價旅遊產品,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如發現違法違規旅遊市場經營活動,歡迎社會公眾撥打政府投訴熱線電話:0753-12345。
案例1.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2023年5月5日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網絡巡查時發現某微信公眾號消息頁含有旅遊線路信息產品介紹。經調查,該公眾號賬號主體為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從事旅行社業務,具體組織了“五一潮州古城+南澳島2天1夜純玩團(天天發)”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148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
2023年5月26日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旅行社設立的營業部從事旅行社招徠業務,但未能提供營業部的旅行社業務經營備案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向該旅行社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設立的營業部限期內到服務網點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並依據第五十七條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該旅行社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
2023年6月12日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公園營業部從事旅行社招徠業務,但未能提供營業部的旅行社業務經營備案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向該旅行社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設立的營業部限期內到服務網點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並依據第五十七條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該旅行社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規鏈接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節選)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條鏈接二: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節選)
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二)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曆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