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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發布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遊泳)典型案例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8-17 14:46:4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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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份以來,為切實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堅決遏製溺水事故發生,確保廣大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梅江區遊泳池進行拉網式安全隱患大排查,逐一發放《告知書》,要求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築牢防溺水安全網。在排查整治過程中,發現並辦理2宗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遊泳)案。為充分發揮指導案例的教育示範和警示震懾作用,現將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遊泳)典型案件予以發布。

  1.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遊泳)案。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執法支隊於2023年7月13日對當事人經營的某小區遊泳池依法進行檢查,該遊泳池正在對外營業,有多名顧客在遊泳,當事人無法出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遊泳)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40元的行政處罰。

  2.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遊泳)案。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執法支隊於2023年7月19日對當事人經營的某小區遊泳池依法進行檢查,該遊泳池正在對外營業,現場發現有多人在遊泳,當事人無法出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遊泳)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20元的行政處罰。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提醒廣大市民,遊泳不要到山塘、水庫、河壩野泳,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正規遊泳場所遊泳。

  普法知識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應急救援製度和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照,五年內不得再從事該項目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