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麵:
    字體:
    對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部門文件 關於做好行政審批銜接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行政審批銜接工作的通知
來源:本站   時間:2011-09-05 16:35:19   瀏覽:-
字號:

梅市文廣新局字[2010]237簽發人:楊劍忠

關於做好行政審批銜接工作的通知

梅江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06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關於印發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調整目錄的通知》(梅市府【201037號)公布了新一輪的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調整目錄。其中,原由市負責的屬梅江區範圍的“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核發”、“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核發”、“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等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已明確下放梅江區人民政府。

下放審批權限,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法治政府,促進文化市場與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落實管理重心下移,推進屬地管理,完善文化市場管理及建立長效管理機製的必然要求。梅江區文化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下放審批權限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調配好人員,規範審批工作,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確保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做到規範、有序、高效。

現就下放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做好下放審批權限相關銜接,規範行政審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依法行政,規範審批工作。審批權限下放後,你們要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嚴格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市關於規範審批工作的意見和要求,製定明晰、簡便的審批工作流程,向社會公示。同時,還要定員定崗,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製及相關的審批製度,以保證審批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審批權限下放後,此前由市審批發證(換證)的屬於梅江區範圍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88家、歌舞娛樂場所24家、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經營單位32家,一律由你們依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重新審核登記、換證工作,要求在2011531日前完成。經重新審核登記後,原由市局核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等,由你們負責收回並將相關單位名錄報市局備案。

三、梅市府【201037號公布後,鑒於你們人員一時無法調配,市局暫時代管理到20101231日止。從201111日起,由你們負責管理和受理、審批梅江區範圍的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對此時間前市局已經受理的,將由市局完成審批後再行移交。

四、接到此通知後,請你們在20101225日前派員到市局辦理相關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銜接和檔案移交工作。

五、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移交後,市局將適時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在貫徹執行中如遇難以把握或不明確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彙報。

附:1.設立歌舞娛樂場所審批規範;

2.設立遊藝娛樂場所審批規範;

3.設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審批規範;

4.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規範;

5.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規範;

6.梅江區歌舞娛樂場所名錄;

7.梅江區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名錄;

8.梅江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名錄。

年十一月三十

抄送:梅州市人民政府陳麗霞副市長,梅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梅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梅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

附件1

設立歌舞娛樂場所審批規範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二)文化部《關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幹問題的意見》;

(三)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解決娛樂場所審批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省文化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文化廳歌舞娛樂場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

(五)省文化廳《轉發文化部關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六)省文化廳《轉發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解決娛樂場所審批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七)梅市府辦《關於印發梅州市歌舞娛樂場所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

二、設立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歌舞娛樂場所或者在歌舞娛樂場所內從業:

1、曾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製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不得開設在下列場所:

1、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2、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其中與中小學校直線距離不得少於200米;

3、車站、機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

4、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5、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三)歌舞娛樂場所最低營業麵積標準為位於地級以上市(城區)的,營業麵積不得少於300平方米,位於縣(市、鎮)的,營業麵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歌舞娛樂場所設包廂(間)的,每個包廂(間)營業麵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並符合以下裝修要求:

1、包廂(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包廂(間)應設置可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透明門窗下沿距地麵1.2米高,麵積不得少於0.25平方米,門窗後不得懸掛遮蓋物;

2、包廂(間)門不得由內鎖裝置;

3、包廂(間)內不得設置可調燈光,房內至少有一盞不低於25瓦由總台控製的長明燈;

4、包廂(間)內不得設置房中房。

(五)歌舞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衛生條件和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應提交材料

(一)申請書(含申請單位名稱、地址、經營麵積、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絡方式,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的承諾);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住所;

(三)歌舞娛樂場所章程;

(四)歌舞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個人身份證明、住址、個人簡曆及沒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聲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五)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場所屬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交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

(六)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麵圖;

(七)資金證明;

(八)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九)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九)項材料可在正式受理後提供。

四、審批程序

(一)由行政審批中心辦證大廳(窗口)核驗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齊備的,送市場科(股)審驗;材料不齊備的,由辦證大廳(窗口)通知申請人補齊;

(二)市場科(股)審驗提交材料合格後,應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檢查,並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情況簽署相關意見;

(三)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的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書麵通知申請人正式受理申請;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請正式受理後,報局領導審核同意,將擬設立場所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五)公示期滿後,應組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聽證的時間應介於公示期滿的5日內舉行,且舉辦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人員的姓名、身份等事項書麵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同時邀請屬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參加聽證),聽證情況應記錄在案,作為批準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的依據之一。

(六)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公示和聽證情況,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局領導進行審批,批準的,向申請人發放籌建通知書,申請人憑籌建通知書進行籌建,同時辦理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有關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七)籌建完成後,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上述情況,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局領導進行審批,並於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八)批準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按消費者人均占有實際使用麵積2平方米(其中,舞池容量按消費者人均占有實際使用麵積1.5平方米)核定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人數;不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注:歌舞娛樂場所含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場所。

附件2

設立遊藝娛樂場所審批規範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二)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遊藝娛樂場所管理的通知》;

(三)廣東省文化廳、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轉發〈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遊藝娛樂場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二、設立條件

(一)符合當地遊藝娛樂場所總量布局規劃的要求;

(二)有遊藝娛樂場所的名稱和章程;

(三)有確定的經營範圍;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遊藝娛樂器材設備;

(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和環境噪聲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六)遊藝娛樂場所不得開設在下列場所:

1、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2、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其中與中小學校直線距離不得少於200米;

3、車站、機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

4、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5、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七)設立遊藝娛樂場所的最低營業麵積標準:地級市城區不少於400平方米,其他區域不少於200平方米;縣城及中心鎮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他鄉鎮不少於100平方米。

(八)《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應提交材料

(一)申請書(含申請單位名稱、地址、經營麵積、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絡方式,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的承諾);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住所;

(三)遊藝娛樂場所章程;

(四)遊藝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個人身份證明、住址、個人簡曆及沒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聲明);

(五)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場所屬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交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

(六)擬設遊藝、遊戲設備相關文字、圖片材料和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設備安放平麵圖;

(七)資金證明;

(八)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九)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九)項材料可在批準籌建後提供。

四、審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務中心辦證大廳(窗口)核驗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齊備的,送市場科(股)審驗;材料不齊備的,由辦證大廳(窗口)通知申請人補齊;

(二)市場科(股)審驗提交材料合格後,應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檢查,並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情況簽署相關意見;

(三)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的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書麵通知申請人正式受理申請;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不予的理由。

(四)申請正式受理後,報局領導審核同意,將擬設立場所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五)公示期滿後,應組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聽證的時間應於公示期滿的5日內舉行,同時邀請屬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參加聽證),聽證情況應記錄在案,作為批準設立遊藝娛樂場所的依據之一。

(六)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公示和聽證情況,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局領導進行審批,批準的,向申請人發放籌建通知書,申請人憑籌建通知書進行籌建,同時辦理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有關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七)籌建完成後,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上述情況,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局領導進行審批,並於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八)批準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附件3

設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審批規範

一、審批依據

(一) 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二)文化部《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二、設立條件

(一)有音像製品零售、出租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資金和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應提交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審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務中心辦證大廳(窗口)核驗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齊備的,送市場科(股)審驗;材料不齊備的,由辦證大廳(窗口)通知申請人補齊;

(二)市場科(股)審驗提交材料合格後,應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檢查,並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情況簽署相關意見;

(三)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的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書麵通知申請人正式受理申請;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不予的理由。

(四)申請正式受理後,市場科(股)簽署審核意見,報局領導進行審批,並於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批準的,核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由申請人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附件4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規範

一、審批依據

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二、設立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地級市市區內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少於30台,縣(市、區)、鄉鎮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可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參照以上標準適當調整。所有營業場所每台計算機的占地麵積,均不少於3平方米(不含附屬用途建築物的占地麵積,如辦公室、洗手間、小賣部、外走廊等);

(四)不得開設在中、小學校園周圍直線距離200米範圍內、非商業用途的建築物內(包括居民住宅樓、私人出租屋等),以及房屋夾層和違法建築物內;

(五)符合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應提交材料

(一)立項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章程的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執業資格證的複印件;

(四)驗資報告及資金信用證明;

(五)自有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意向書及業主產權證明的複印件;

(六)守法經營承諾書;

(七)審批表;

(八)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消防安全及網絡安全批準文件的複印件;

(九)自有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業主產權證明的複印件;

(十)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簽定的提供接入服務合同的複印件;

(十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出入口照片和建築物外觀平麵圖;

(十二)網絡拓撲結構圖;

(十三)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包括上網用戶登記製度、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技術人員職責;

(十四)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以上前6項為立項申報材料,後8項為審批申報材料。

四、審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務中心辦證大廳(窗口)核驗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齊備的,送市場科(股)審驗;材料不齊備的,由辦證大廳(窗口)通知申請人補齊;

(二)市場科(股)審驗提交材料合格後,應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檢查,並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情況簽署相關意見;

(三)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審驗和實地檢查的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書麵通知申請人正式受理申請;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不予的理由。

(四)申請正式受理後,市場科(股)簽署審核意見,報局領導進行審批,批準的,於20天內向申請人發放籌建通知書,申請人憑籌建通知書進行籌建,同時辦理消防和網絡安全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籌建完成後,市場科(股)負責人根據上述情況,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局領導進行審批,並於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附件5

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規範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二)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二、舉辦條件

(一)應當具備演出經紀機構資格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資格或文藝表演團體資格或個體演員資格;

(二)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

三、應提交材料

(一)演出申請書(應載明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表演團體、演員,以及演出時間、地點、場次,還包括對所提供材料真實、與演出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安排、不出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列內容、有消防安全和相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兩年內無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承諾);

(二)演出舉辦單位的資格證明:舉辦單位為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的,提交《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舉辦單位為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個體演員的,提交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

(三)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或個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麵函件;

(四)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複印件或參加演出的個體演員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複印件;

(五)邀請文藝表演團體專職演員、專業藝術院校師生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交其所在單位的書麵同意函;

(六)申請舉辦需要未成年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取得其法定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的書麵同意函;

(七)演出節目及其視聽材料(含演出節目名稱、表演者姓名、歌詞、台詞或劇情簡介等);

(八)演出場所條件證明:與演出場地簽訂的合同(或同意函);演出場所為專業演出場所的,應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演出場所為非專業演出場所的,應提交開業前必須取得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營業執照》(歌舞娛樂場所還應提交《娛樂經營許可證》);

(九)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舉辦單位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驗收後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

2.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上列第9條第1項在演出經批準後由演出舉辦單位於演出日期1日前向負責審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在演出日期3日前將申請材料提交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審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務中心辦證大廳(窗口)核驗提交材料。材料齊備的,送市場科(股)審驗;材料不齊備的,由辦證大廳(窗口)通知申請人補齊。

(二)市場科(股)審驗後合格的,由市場科(股)負責人確定正式受理;審核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或退回申請並書麵說明理由。

(三)申請正式受理確定後,由市場科(股)相關工作人員擬文批複,遞交局領導審批,並於3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審批同意的,批複準予舉辦演出;審批不同意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