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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旅行社條例征求民意 強迫購物將受罰
來源:本站   時間:2016-09-01 14:52: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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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國家旅遊局就新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對&低價團&、&強製購物&和&不文明旅遊&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定。根據條例,遊客如果被旅行社強迫購物,行程結束後30日內,有權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
  1.違法所得超30萬將處5倍以下罰款
   長期以來,低價團為廣大遊客所詬病。根據深圳市旅遊協會提供的今年第三季度港澳遊誠信指導價,從深圳出發的香港一日遊團費最低為157元人民幣。不過, 羊城晚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仍有旅行社打出低於誠信指導價廣告。報名參團時,這些旅行社通常不接受持有個人港澳簽注的廣東遊客,外地團簽遊客卻可順利報 名。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提供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市共受理旅遊投訴達2463宗,其中過半投訴來自港澳遊。
   對於出遊低價團,《條例》第97條指出,&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將被沒收違法所 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取消出境旅遊業務許 可、邊境旅遊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 吊銷導遊證。&
   對此,業內人士對羊城晚報記者表示,懲戒力度不小。不過,實施過程中,如何證明低價團是一個難點。《條例》中對低價團的界定主要是&無正當、合理理 由&。實際上,旅行社可列舉出航空公司折扣、銀行優惠、景區廣告對衝等因素進行解釋。因此,打擊低價團還需嚴打低價誘導後、在目的地強迫遊客高額購物等行 為。
  2.遇強迫購物可要求旅行社墊付退貨款
   對於打擊強迫遊客購物行為,《條例》第46和47條也給出了明確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旅遊 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製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 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按照第48條處理:遊客有權在行程結束後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對此,中國未來研究會旅遊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表示,這項規定將能夠有效落實先行賠付的機製,如果遊客買了假貨,旅行社不管退貨且不賠付,遊客可以有理有據 地進行投訴,相關旅遊主管部門也會按條例規定督促旅行社為遊客辦理退貨、賠償。具體實施過程中,取證比較關鍵,首先需要遊客能證明是被強迫、欺騙購買,或 者需要證明購買的物品是假貨。這就要求遊客提前保留好發票、視頻等相關證據。
  3.旅遊網站提供虛假信息遇糾紛需擔責
  《條例》第一次明確旅遊網站提供虛假信息也需擔責。
   《條例》規定:旅遊者在網絡交易平台訂立包價旅遊合同與旅行社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 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旅遊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 台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吳珊、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