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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來源:本站   時間:2012-09-07 11:29:3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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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製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體製的重要內容。為確保《條例》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相關要求,結合國家旅遊局的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 加強統一領導,確保政府信息的嚴肅性
  由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加強各部門的分工負責,確保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麵、準確、及時。各司(室)主要領導作為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並切實負起責任,及時督促、落實本司(室)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
  政府信息的公開應本著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要增強時效性,確保準確性;健全旅遊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機製,建立政府信息申請受理機製;完善信息公開的發布渠道,不斷探索信息公開的新途徑。嚴禁發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各類信息。
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的公開以國家旅遊局政務網為主,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中國旅遊報》要及時發布。


  二、 完善信息目錄,提高政府信息的權威性
  要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職責範圍和工作實際編製並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要確保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機構設置及辦事程序等政府信息的及時發布。
目前國家旅遊局主動公開的重點信息包括:
1、旅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旅遊統計信息;
4、旅遊業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及旅遊專項資金的審查、批準、使用情況;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的執行情況;
7、旅遊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旅遊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旅遊扶貧、教育、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旅遊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旅遊環保、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2、國家旅遊局正式對外發布的其他有關信息。
此外,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特殊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申請,經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認為可以公開的信息應予公開。

  三、 強化分工協作,增強政府信息的時效性
  國家旅遊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是一項涉及各個司(室)以及各直屬單位的綜合性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各司室和各直屬單位的共同責任。各司(室)、各直屬單位要在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下列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1、各司(室)、各直屬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結合上述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分別負責職能範圍內相關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審及報送,並負責及時更新。
2、辦公室負責對各司(室)所提供的各項政府公開信息,按照保密的各項要求具體進行審查。
3、政府信息公開處理程序與公文處理過程同步進行。
4、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公布信息的申請。
5、信息中心具體負責各項政府公開信息的發布,並向中國政府網報送相關的政府信息,並在中國旅遊網公布。
6、中國旅遊報社負責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的及時發布。
7、規劃財務司負責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要求,製定向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收取有關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8、駐局監察局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監察檢查職責,對違反《條例》的情形依法予以查處。 未盡事宜,由局辦公室協調解決。


  四、嚴明工作紀律,突出信息公開工作的有序性
  國家旅遊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司(室)要嚴格遵守《條例》規定的時限、權限和程序,以嚴明的紀律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嚴肅性、有序性。
1、各主辦司(室)在政府信息稿形成或變更初期,提出政府信息屬性,並填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將信息稿送局辦公室。
2、辦公室在接到各司(室)送來的信息5日內,對其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關保密規定進行審核。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或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規定的,及時請示分管領導予以確定,以上時限可順延3日。審核完成當日,將信息稿及書麵審核意見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報局領導審批(審定、簽發)。
3、政府信息形成,屬性確定為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主辦司(室)聯係服務中心文印室。刻錄光盤,至遲在10日內送信息中心。
4、信息中心根據職責發布信息,至遲在收到該信息之日起10日內完成發布工作。
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條例》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辦公室應根據《條例》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答複。需要其他司(室)配合的,其他司(室)應積極配合。經過審定可以公開的信息,應及時予以提供。需要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由規劃財務司收取。
6、每年3月31前,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條例》規定,撰寫並公布國家旅遊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五、加強培訓和監督,保證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效性
  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加強事前培訓和事中、事後監督是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相關司(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1、加強教育和培訓,培養一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骨幹隊伍。各司(室)應以適當形式組織幹部認真學習《條例》及本《辦法》,提高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以及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局辦公室應適時組織以信息清理、保密知識、信息公開內容及程序為主要內容的專題培訓,培養一批信息公開業務骨幹,全麵提高國家旅遊局信息公開工作水平。
2、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履行信息公開工作職責。各司(室)應指定一名專人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該項工作,人員名單應於本《辦法》公布實施之日或者人員變更之日起10日內報辦公室。
3、勇於創新、積極開拓,推動信息公開工作不斷完善。中國旅遊網和中國旅遊報應開辟信息公開專欄,並根據信息技術發展的實際,帶頭探索信息公開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各司(室)應及時將信息公開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針對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動工作不斷創新。
4、加強指導和監督,保證信息公開工作順利推進。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並迅速予以糾正。人教司和駐局紀檢組監察局應將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條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配合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六、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行。旅辦發〔2008〕14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