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麵:
    字體:
    對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部門文件 廣東省旅遊局關於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旅遊局關於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的暫行辦法
來源:本站   時間:2018-07-02 12:51:49   瀏覽:-
字號: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加快旅遊設施建設,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國家旅遊局《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旅遊度假區,是指地域界限明確,符合旅遊度假要求,能夠為國內外旅遊者提供高質量的度假、休閑、觀光、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旅遊經濟區域。

  第三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對象,是指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不單獨對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獨立度假設施進行等級評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從事旅遊度假經營業務2年以上的旅遊度假區,均可申請省級旅遊度假區。

  第五條 省旅遊局委托&廣東省旅遊資源開發質量評定(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旅資委&),具體負責省級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的組織和評審。

  第六條 &省旅資委&根據本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GB/T26358-2010)和細則,按照"自檢-申報-推薦-資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公示-授牌"的程序開展省級旅遊度假區的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設立省級旅遊度假區,應符合《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GB/T26358-2010)。

  第八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注重特色、科學管理、嚴格保護的原則,保障旅遊資源可持續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九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內門票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報經價格權限管理部門批準後執行,明碼標價,不得將免費服務的公共服務項目擅自轉為有償服務。

  第十條 新建省級旅遊度假區,由設區的地級以上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由&省旅資委&在6個月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給予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並作出書麵說明。

  第十一條 &省旅資委&對達到標準的申報單位,在省旅遊局政務網上進行7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示無重大異議的單位,由&省旅資委&發布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十二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申報過程中,應保證材料的真實、準確。如在評審過程發現材料造假,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 &省旅資委&每年采取部分複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度假區開展社會調查、遊客意見反饋等方式對省級旅遊度假區進行複核,每年複核比例不低於20%。全麵複核每3年至少進行1次。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旅遊主管部門應將省級旅遊度假區建設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本地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加強對省級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為省級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五條 通過評定的省級旅遊度假區應按照要求將相關資料錄入國家旅遊局和省旅遊局的旅遊項目庫,並及時進行數據更新,對於不按要求錄入信息者,視為複核不達要求。

  第十六條 經抽查複核達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省級旅遊度假區,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一)&省旅資委&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警告、通報批評或取消等級的處理。對於取消等級的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旅資委&對外公告。

  (二)省級旅遊度假區接到警告、通報批評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省旅資委&。

  (三)凡被取消等級的省級旅遊度假區,自消等級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等級的標牌、等級證書,由&省旅資委&統一製作和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旅資委&的授權或認可,不得擅用。

  第十八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等級標牌,須置於旅遊度假區主要入口最明顯位置,並應在其宣傳廣告等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第十九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內鼓勵投資經營下列項目:

  (一)度假酒店、餐飲、購物等設施;

  (二)遊覽、娛樂和文化、體育、康養等設施;

  (三)自駕車房車營地、低空飛行、遊艇旅遊等新業態項目;

  (四)與旅遊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

  (五)與旅遊業直接相關的生態項目。

  旅遊度假區內禁止興辦汙染環境和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2日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