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鼓勵扶持
文化產業項目發展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鼓勵扶持文化產業項目發展優惠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反映。
2013年4月10日
梅州市鼓勵扶持文化產業項目發展優惠政策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實現梅州市委、市政府建設文化強市,積極培育特色文化產業和努力創建“文化產業城”的目標,推動梅州文化產業成為我市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30號)、《中共廣東省委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文化強省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粵發〔2010〕12號)、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建設文化強市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梅市發〔2011〕67號)等有關規定,實施如下扶持優惠政策措施。
文化產業是指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梅州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繁榮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包括規模化、集聚化、專業化程度高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命名的文化產業園區、示範基地,戰略性、先導性、帶動性強的新興文化產業,與旅遊高度融合的富有民俗風情的地方特色文化產業,以及在梅州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大型文化活動和填補我市產業空白的文化產業項目等。
一、土地扶持措施
(一)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應優先納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保障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後備資源有限,在項目所在縣(市、區)域範圍內無法完成耕地占補平衡的,可按有關規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按照“項目帶土地”原則,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對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興辦文化產業,納入“三舊”改造用地的,根據省政府《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幹意見》(粵府〔2009〕78號),經市縣政府批準,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製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其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後,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依法取得的文化產業項目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規定,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額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超過一年。所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照“收支兩條線”辦法管理,並通過預算支出安排,優先用於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對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在3年內實際投資額達到10億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或投產後3年內年均銷售收入達到300萬元以上/畝(以項目占地麵積匡算)的,經市政府批準,可在同一區域以公開出讓方式,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安排適當麵積的配套經營性項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續發展。
二、財政稅收扶持措施
(五)充分發揮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根據《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建設文化強市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梅市發〔2011〕67號)文件精神,市財政從2011—2015年每年安排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00萬元以上。從2016年起市政府將視財力狀況逐年增加。專項資金采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專項用於引導扶持符合梅州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培育骨幹文化企業、扶持重點轉製文化企業發展等。各縣(市、區)也要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逐年增加。
(六)為組建市文化產業集團注入資本金。市財政通過注入資本金,支持市綜合性傳媒集團、文化產業投資控股集團、出版文化集團、演藝集團和影視集團等發展壯大。
(七)鼓勵我市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積極推薦我市文化出口企業列入省以上重點文化出口企業名錄。組織指導我市文化出口企業積極申報各級文化出口獎勵資金。
(八)鼓勵我市文化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服務貿易業務。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申報省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等,爭取相關鼓勵政策的扶持。
(九)對文化企業引進在我市舉辦的經營性國際或國家級大型會展和經典演出,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或補助。具體獎勵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製定。
(十)鼓勵相關政府資金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市級財政安排的服務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知識產權、宣傳文化發展、信息產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等專項資金,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對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集聚區給予支持,形成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合力。
(十一)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製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等關於支持文化單位轉企改製及其發展文化產業的優惠扶持政策,確保轉製文化企業享受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出口文化產品退稅等各項優惠待遇落實到位。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轉製文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數額為測算依據,核定並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於支持繳交企業發展文化產業項目。
(十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的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如: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十三)貫徹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製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若幹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文化強省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粵發〔2010〕12號)等有關規定,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為企業,自轉製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於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文化企業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十四)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及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進口貼息目錄條件的文化進出口企業享受貼息政策。
(十五)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網絡傳輸、數字出版、動漫遊戲、文化創意等文化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文化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按規定給予行政性收費減免;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以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數額為測算依據,核定並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十六)鼓勵發展文化總部經濟,對引進國內外著名文化企業總部(含地區總部)、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國際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動等,采取“點對點”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七)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製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繼續執行文化體製改革配套政策,對轉企改製國有文化單位扶持政策執行期限再延長五年”的規定,確保對轉企改製國有文化單位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三、投融資扶持措施
(十八)積極爭取國家、省支持,設立市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市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幹文化企業、大中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出資認購,在國有資本控股前提下,也可吸收股份公司、上市企業和優質社會資本參與。基金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推動資源重組和結構調整,帶動社會資本投資文化產業。對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向文化產業,按照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十九)將文化產業信貸融資納入區域信貸政策重點支持領域,落實《中共廣東省委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文化強省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粵發〔2010〕12號)要求,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創新金融服務方式、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範圍內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支持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開展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為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質押貸款提供服務。
(二十)經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實際投資規模在10億元以上,對其建設資金國內貸款部分,按照當年實際貸款額度所付利息,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貼息補助,貼息期限可長達3年。
(二十一)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中小文化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積極吸引國內外風險投資公司,鼓勵建立合資經營的風險投資公司,探索建立“創業投資+擔保貸款”的經營模式,為文化企業提供資金保障。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業上市融資及再融資。對在資本市場上完成上市融資且募集資金到位的文化企業,以及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等形式進行再融資的已上市文化企業,按照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二十三)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文化企業發行中長期債券(含中小企業集合債)和中期票據的,按實際融資金額的2‰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
四、市場準入扶持措施
(二十四)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創意、影視製作、演藝娛樂、動漫等領域。根據《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幹決定》(國發〔2005〕10號)的規定,非公有資本參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國有文化單位的公司製改建的,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鼓勵非公有資本通過產權交易、收購兼並、股份製改造、經營權有期限轉讓、政府特許經營權拍賣等多種形式,參與政策允許的文化市場競爭。非國有文化企業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資質認定、融資等方麵,享受與國有文化企業同等待遇。
(二十五)鼓勵原有文化企業特別是改製文化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資源整合和企業重組。對采取整體改製、分立、合並等方式進行的,簡化工商登記手續。
(二十六)支持、鼓勵投資者用股權、債權和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拓寬文化企業出資渠道,鼓勵文化企業做大做強。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參股、控股或獨資等形式,興辦政策允許的、適合梅州文化產業發展需要的各類文化企業。
(二十七)積極引導文化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爭創馳名、著名商標。對認定的國家、省、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示範基地和重點項目,在申報、認定馳(著)名商標時,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專項補助。
(二十八)對認定的國家、省、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示範基地和重點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在政策許可範圍內,減少行政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不得收取政策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五、人才扶持政策措施
(二十九)市政府建立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顧問製度,聘請國內外著名藝術家、優秀文化企業家、擔任過國家或省文化行業的廳級以上領導等擔任顧問,為梅州文化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提供谘詢。
(三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鼓勵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在我市從事文化建設、文藝創作和文化產業項目投資。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在梅州工作期間,享受我市製定的高層次人才的各類政策待遇。
(三十一)對我市引進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以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測算依據,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由市級和縣財政分別全額獎勵給個人。對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安家補助費,以及獲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技術、文化等方麵的獎金,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十二)用人單位應積極幫助正式調動來我市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解決落戶、親屬隨遷,及其配偶、子女就業和就學問題,單位自行安排有困難的,可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解決。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作的通知》(粵教基函〔2010〕93號)規定,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無論其國籍、戶籍、來梅時間長短,其子女入讀幼兒園、各級各類學校均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可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試入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與當地戶籍學生同等享受免費義務教育政策;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報讀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三十三)鼓勵文化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以著作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
(三十四)對參與梅州文化產業發展工作的海外專家學者及投資者提供如下便利:⒈對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根據需要由邀請單位申辦有效期為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訪問簽證。如需延長,可以續簽;⒉對需在梅州任職或者就業人員,對其中的投資者和企業的法人代表可以獲得2年有效期居留許可,對其他人員,可以獲得1年有效期居留許可,期滿者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⒊對符合條件申請在梅州定居的人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盡快受理、審核並向公安部申報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資格(即綠卡)。
(三十五)鼓勵文化產業企業參與境外業務交流和合作。對其企業管理人員簡化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⒈申請因私出國護照,憑行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文化產業企業證書,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給予辦理;⒉需經常往來港澳地區從事企業事務活動的,憑行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文化產業證書及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可申辦3個月多次往返簽注;⒊申請赴台灣地區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憑行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文化產業企業證書及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辦理;⒋同一文化產業企業有5人以上同時申請出國(境)的,可直接到市級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三十六)進一步完善人才評估和獎勵製度,吸引財經、金融、科技等優秀人才進入文化產業領域。對各級各類文化產業人才,不分單位所有製,在評優(推優)文藝作品、表彰獎勵先進、職稱評定等方麵,享受同等待遇。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市紀委辦公室,梅州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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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