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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部門文件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解讀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5-01-27 09:24:2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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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2月3日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公布 根據2021年10月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第四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一、申請設置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內容和收視對象範圍;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接收設備;

  3.有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管理製度。

  二、可申請設置、使用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單位和場所

  (一)級別較高、規模較大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和黨政機關等確因業務工作需要的單位;

  (二)確有境外電視節目接收需求,且具備接收條件的規模較大、級別較高的賓館酒店;

  (三)專供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辦公或者居住的寫字樓、公寓等;

  (四)其他確有需要設置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情形。

  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批準,通過有線電視網等其他傳輸方式開展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傳輸業務的地區,不再受理設置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的申請。

  三、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和使用的注意事項

  1.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式和收視對象範圍等要求,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

  2.依本細則取得許可的賓館酒店,可以通過其內部閉路電視係統向客房傳送所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

  3.依本細則取得許可的其他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收視人員範圍,不得將接收設施的終端安置到其規定接收範圍外的場所。禁止在本單位的內部閉路電視係統中傳送所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

  4.禁止在車站、碼頭、機場、商店和影視廳、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5.禁止利用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傳播反動淫穢的衛星電視節目。

  四、違反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

  (一)未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單位和不滿足“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區域內,個人因自用需要安裝、使用直播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的個人,設置、使用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麵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並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未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式和收視對象範圍等要求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以及擅自塗改或者轉讓《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未按程序進行變更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三)衛星地麵接收設施的宣傳、廣告違反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有關規定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五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四)直播衛星地麵接收設施的生產,未按照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有關要求,履行生產備案、設備信息上傳等程序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