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在梅江區範圍內開展散發非法出版物專項整治行動。本次行動共出動236人次,約談並口頭警告相關企業4家,辦理散發非法出版物行政處罰案件1宗。執法人員在本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同步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有效提升出版物印刷、發行等行業從業人員法律意識,為我市建設“東亞文化之都”、創建文明城市營造良好的文化市場環境。
  2021年12月2日上午,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執法人員巡查至梅江區東門塘路與公園路交叉路口時,發現有人向過往行人和車輛發送刊物《愛的秘籍》。   隨後,執法人員順藤摸瓜,按照刊物上載明的單位地址,對該單位進行了突擊檢查。檢查發現:在該單位負責人辦公桌上也發現有《愛的秘籍》刊物,與梅江區東門塘路與公園路交叉路口處發送刊物完全一樣。   隨後,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確認該單位為了招攬生意,在該刊物中刊載一些低俗內容吸引讀者,並雇傭人員在交通路口進行散發,以達到廣告效應。該刊物沒有取得發行的任何審批文件,屬於非法出版物。   該單位雇傭人員散發刊物《愛的秘籍》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的規定。   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該單位事後能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且其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參照《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對該單位從輕處罰。   參照《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目“從輕行政處罰按照下述規則行使:(三)在違法行為所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低幅度處罰。其中:3.隻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下處罰”。   綜上,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沒收440本刊物《愛的秘籍》、罰款人民幣叁仟元的處罰。 溫馨提示   在此,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溫馨提示:在開展廣告宣傳活動中,要做到依法依規,文明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