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警示經營主體誠信經營和增強社會公眾法律意識,規範旅遊市場經營秩序,提升我市旅遊服務質量,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推動我市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現公布旅遊典型案例三宗。
案例1.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2024年1月16日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從事旅行社招徠、組織業務,但未能提供與遊客簽訂的《旅遊合同》《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或相關備案證明。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當事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相關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以其個人名義組織遊客參加“12月2日河源一天遊”旅遊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相關備案證明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533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境外旅遊業務
2024年3月7日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實施了港珠澳旅遊線路招徠、組織、接待行為,但未能提供該旅行社有限公司取得出境旅遊業務資質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遊業務資質的情況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組織遊客參加“經典重現-又見港澳 品質香港澳門珠海深圳港珠澳大橋汽車三天精品遊”旅遊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依法取得旅行社出境旅遊業務資質或相關備案證明後方可開展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依法對該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18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5天的行政處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
2024年5月14日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的營業部從事旅行社招徠業務,但未能提供營業部的旅行社業務經營備案登記或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設立的營業部限期內到服務網點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營業部逾期未辦理旅行社網點備案登記,從事旅遊招徠、谘詢服務的行為,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綜合上述旅遊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在此提醒涉旅經營主體、從業者和廣大遊客:網絡招徠套路深,低價旅遊是陷阱;進店購物須警惕,出境旅遊需謹慎;簽訂合同是保障,出遊安全是前提。
如發現違法違規旅遊市場經營活動,歡迎社會公眾撥打政府投訴熱線電話:0753-12345。
法規鏈接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節選)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 境內旅遊;
(二) 出境旅遊;
(三) 邊境旅遊;
(四) 入境旅遊;
(五) 其他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條鏈接二: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節選)
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二)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曆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