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推進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的原則。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及內設機構的設置、行政管理職能、領導成員分工;
(二)市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谘詢服務熱線、投訴舉報電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五)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下列事務和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在公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會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通過梅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網站頻道(//www.yyh998.com/zwgk/zfjg/styjrswj/)“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開。
(二)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第六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除本製度第三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公開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製。局各科室、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科室、局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應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並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主動接受有關監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督,通過有效方式聽取意見,發現問題認真進行整改,認真處理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等,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