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突出貢獻足球教練員、優秀足球教練員評選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評選範圍
(一) 1956年至2016年期間曾擔任國家男、女子足球隊梅州籍教練員。
(二) 1956年至2016年在梅州工作期間向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培養輸送在梅州注冊的足球運動員的教練員。
二、評選標準
(一) 從事足球運動教練工作,政治、思想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盡職盡責,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和獻身精神。
(二) 突出貢獻足球教練員:曾擔任國家男、女子足球隊教練並帶隊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足球比賽的梅州籍足球教練員。
(三) 優秀足球教練員:由梅州注冊、輸送至省體校、省體工隊、職業足球俱樂部後進入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的足球運動員的市、縣體校足球教練員。
三、評選程序
(一) 縣級推薦:向上輸送的足球運動員曾經多名教練培訓的,應按培訓時間年限由縣區體育局確定一名主教練報評審小組。
(二) 市級推薦:向上輸送足球運動員經市體校教練培訓一年以上的,由體育局確定一名主教練報評審小組。
(三) 提供證明材料:需提供體育部門審批的教練員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
(四) 評審小組評定:評審小組根據本辦法評選出最終受表彰(追授)教練員。
附件2
突出貢獻足球運動員、優秀足球運動員評選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評選範圍
1956年至2016年期間,由梅州注冊、輸送,入選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集訓大名單的足球運動員。
二、評選標準
(一) 從事足球運動,政治、思想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 突出貢獻足球運動員:由梅州注冊、輸送,入選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集訓大名單,並代表國家、國奧男女子足球隊參加過亞洲杯、世界杯比賽、亞運會、奧運會比賽之一的足球運動員。
(三) 優秀足球運動員:由梅州注冊、輸送,入選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集訓大名單的足球運動員
三、評選程序
(一) 各縣(市、區)推薦符合條件的足球運動員至評審小組。
(二) 評審小組評定:評審小組根據本辦法評選出最終受表彰運動員。
附件3
突出貢獻足球裁判員、優秀足球裁判員評選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評選範圍
1956年至2016年期間曾長期在梅州工作的國家級足球裁判員。
二、評選標準
(一) 從事足球運動裁判員工作,政治、思想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 在梅州工作期間被國家體育總局授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足球裁判員者。
(三) 突出貢獻裁判員:執法全國錦標賽、全運會比賽、中超中甲以上比賽、足協杯比賽、國際比賽。
(四) 優秀裁判員:國家級以上裁判員。
三、評選程序
(一) 各縣(市、區)推薦符合條件的足球裁判員至評審小組。
(二) 提供證明材料:需提供國家體育總局審批的裁判員證書。
(三)評審小組評定:評審小組根據本辦法評選出最終受表彰(追授 )裁判員。
附件4
梅州市中小學校突出貢獻及優秀足球指導
老師、校園足球突出貢獻及先進集體評選辦法
(征求意見稿)
梅州市中小學校突出貢獻及優秀足球指導老師、校園足球突出貢獻及先進集體評選辦法
一、評選範圍
1956年至2016年期間在梅州市各中小學校培養輸送成長為國家、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運動員以及為省體校、省體工隊、省足球隊、軍區足球隊、中甲職業足球俱樂部足球隊員的足球指導老師和學校。
二、評選標準
(一)從事校園足球指導老師工作,政治、思想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盡職盡責,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和獻身精神。
(二)突出貢獻足球指導老師(滿足以下2個條件之一者)。
1、1956年至2016年在梅州市工作期間,由全市各中小學校向市體校、省學校、省體工隊、職業足球俱樂部輸送培養後進入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運動員3名以上的縣(市、區)中小學校足球指導老師;
2、2009年梅州市列入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試點城市以來,由全市校園足球定點(特色)學校向省體校、省體工隊、省足球隊、軍區足球隊、職業足球俱樂部輸送10名以上運動員的體育足球指導老師。
(三)優秀足球指導老師(滿足以下2個條件之一者)。
1、1956年至2016年在梅州市工作期間,由全市各中小學校向市體校、省學校、省體工隊、職業足球俱樂部輸送培養後進入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運動員1至2名的市(縣、區)中小學校足球指導老師;
2、2009年梅州市列入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試點城市以來,由全市校園足球定點(特色)學校向省體校、省體工隊、省足球隊、軍區足球隊、職業足球俱樂部輸送3名以上運動員的體育足球指導老師。
(四)校園足球突出貢獻集體(滿足以下3個條件之一者)。
1、1956年以來代表我市參加全國三杯(希望杯、萌芽杯、“幼苗杯)足球比賽獲得全國總決賽一等獎以上隊伍的學校;
2、1956年以來全市各中小學校輸送到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運動員5名以上的運動員學校或輸送到省足球隊、軍區足球隊、中甲足球俱樂部10名以上運動員的學校;
3、2009年以來,代表我市參加全國校園足球總決賽一等獎以上的學校。
(五)校園足球先進集體(滿足以下3個條件之一者)。
1、1956年以來代表我市參加全國三杯(“希望杯”、“萌芽杯”、“幼苗杯”)足球比賽獲得三等獎以上隊伍;
2、1956年以來全市各中小學校輸送到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運動員3名以上的運動員學校或輸送到省足球隊、軍區足球隊、中甲足球俱樂部5名以上運動員的學校;
3、2009年以來,代表我市參加全國校園足球總決賽三等獎以上的隊伍或獲得中南賽區決賽二等獎以上的隊伍。
三、評選程序
(一)縣級推薦。各縣(市、區)教育局對照評選標準組織推薦上報。
(二)市教育局評審。市教育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
(三)市教育局向市評審小組推薦,評定。
四、評選要求
(一)向上輸送的足球運動員曾經有多名足球指導老師指導的,應按指導時間年限長短和主次由縣(市、區)教育局確定一名指導老師推薦。
(二)需提供相應輸送或獲獎證明材料。
附件5
足球事業熱心人士評選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評選範圍
(一)現金形式捐贈,支持梅州足球場館建設或足球賽事活動的個人。
(二) 捐贈時間範圍為1956年至2016年。
(三)上述時間範圍內捐款總數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評選標準
(一)捐贈足球事業突出貢獻人士:捐款總數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二)捐贈足球事業熱心人士:捐款總數額在100萬元-1000萬元人民幣之間。
三、評選程序
(一)彙總名單。由市、縣體育部門彙總相關熱心捐贈人士的名單報評審領導小組。
(二) 提供證明材料:提供相關捐贈票據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評審小組評定:評審領導小組核實相關情況後根據本辦法評選出最終受表彰的捐贈足球事業突出貢獻、捐贈足球事業熱心人士名單。
附件6
突出貢獻集體(單位)、先進集體(單位)評選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評選範圍
1956年至2016年期間在梅州市開展足球工作活動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集體(單位)。
二、評選標準
(一)突出貢獻集體(單位):
培養輸送十名以上國家足球運動員;或至少獲得三次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全國足球比賽冠軍。
(二)先進集體(單位):
培養輸送五名以上國家足球運動員;或至少獲得一次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全國足球比賽冠軍。
注:上述國家足球運動員指由梅州注冊、輸送,入選國家和國奧男、女子足球隊集訓大名單的足球運動員。
三、評選程序
(一)各縣(市、區)推薦符合條件的集體(單位)至評審小組。
(二)提供證明材料:需提供相應輸送或獲獎證明材料。
(三)評審小組評定:評審小組根據本辦法評選出最終受表彰集體(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