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足球場地建設補助辦法(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體育局、市財政局反映。
梅州市體育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
梅州市足球場地建設補助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和全民健身服務的職能,全麵推進我市振興足球事業發展,按照落實《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梅市府〔2015〕13號)和《梅州市足球綜合改革方案》(梅市府辦〔2015〕27號)有關足球場地建設補助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足球場地建設補助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建立專項資金,補助各縣(市、區)足球場地建設。
第三條 補助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專項申報,跟蹤問效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補助對象為我市新建的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和開放要求的足球場,要求2016年1月1日後開工建設,開工時間以施工合同為準,建設主體不限。
第五條 獲得補助足球場地應達到如下建設標準:
(一)所建五人製、七人製、十一人製足球場要分別符合標準五人製、七人製、十一人製足球場尺寸及規格。
(二)鋪設人工草或天然草並達到工程驗收標準。
第六條 獲得補助足球場應當按照如下要求向社會公眾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一)球場每天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4小時以上,每年累計免費開放300天以上;獲得補助後的球場開放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二)球場須於每年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南粵幸福活動周進行免費開放。
(三)收費時段實行 5 折優惠開放。
(四)明確公布開放時段安排、進場人數、進場要求和預約方式等,因維護、天氣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調整開放時間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補助標準根據新建球場規模梯次增長:
(一)五人製足球場補助10萬元/塊;
(二)七人製足球場補助30萬元/塊;
(三)十一人製足球場補助50萬元/塊。
第八條 補助項目由足球場地建設主體單位動工前提出,各縣(市、區)體育部門統一收集初審後報市體育部門,經市財政及市體育部門共同審核通過後列為補助項目。項目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級發改局立項批複(政府投資項目需提供此項材料);
(二)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設計圖紙、功能設置說明、投資預算、開放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三)項目招投標材料(達到招標標準的,需提供此項材料);
(四)項目建設工程合同;
(五)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足球場土地使用(產權)證明;
(六)梅州市足球場地建設經費補助申報表,以及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市財政和市體育部門組成項目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列入補助項目計劃表。
第十條 項目竣工後,建設主體單位應及時向市財政及市體育部門提出項目補助專項驗收,市財政、市體育部門組織驗收組對補助項目進行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下撥補助款。專項驗收建設主體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建設施工設計圖紙(含竣工圖)及工程土建裝飾部分竣工驗收報告;
(二)工程決算表和有關合同複印件;
(三)竣工後的足球場照片資料(含免費開放時段及收費標準公告牌等圖文資料)。
第十一條 獲得補助足球場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足球場地使用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眾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的足球場地,將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繳補助資金,且兩年內不再受理違規單位申報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