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扶持辦法(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體育局、市財政局反映。
梅州市體育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16年7月4日
梅州市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扶持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梅州市振興“足球之鄉”十年規劃》(梅市府〔2010〕46號)、《梅州市關於加快發展足球運動的實施意見》精神,促進我市職業足球 俱樂部健康穩定發展,按照《梅州市足球綜合改革方案》(梅市府辦〔2015〕27號)有關支持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我市參加中甲、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專項資金(下稱“扶持資金”),以及資金發放、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扶持資金專項用於職業足球俱樂部訓練、參賽、引進隊員等俱樂部建設工作。扶持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足協的注冊地為廣東省梅州市並主場設在梅州;
(二)首次參加中甲或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
(三)職業足球俱樂部三年內不遷出梅州市;
(四)職業足球俱樂部球隊名稱中須冠有“梅州”等代表梅州字樣。
第四條 扶持標準。給予首次參加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1000萬元扶持資金,給予首次參加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2000萬元扶持資金。
第五條 扶持資金發放方式為分期發放。俱樂部扶持資金分三年發放,參加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第一年扶持400萬元,第二年扶持300萬元,第三年 扶持300萬元;參加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第一年扶持800萬元,第二年扶持600萬元,第三年扶持600萬元。
第六條 參加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在三年內進入中超聯賽的,一次性撥給該俱樂部剩餘扶持資金,並按相關程序規定給予該俱樂部衝中超聯賽成功扶持資金。
職業足球俱樂部三年內出現降級,或者遷出梅州市以及更名、轉讓、注銷的,取消該俱樂部扶持資格的,分期發放的剩餘年份扶持資金不再發放。
第七條 扶持資金由符合條件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向市財政、市體育部門書麵提出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俱樂部工商登記證書;
(二)職業足球俱樂部資格證(參賽當年中國足協蓋章)和當年職業足球聯賽參賽許可證;
(三)梅州市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扶持資金申請表;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市財政、市體育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會審,並在收到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相關申報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審審核。符合扶持條件會審通過的,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給該職業足球俱樂部扶持資金。
第九條 加強扶持資金發放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市財政、體育部門應當與獲得扶持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扶持資金發放方式、扶持資金用途、監督管理措施和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十條 截留、擠占和挪用以及違反規定使用專項扶持資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