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梅州市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扶持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梅州市振興“足球之鄉”十年規劃》(梅市府〔2010〕46號)、《梅州市關於加快發展足球運動的實施意見》精神,促進我市職業足球俱樂部健康穩定發展,按照《梅州市足球綜合改革方案》(梅市府辦〔2015〕27號)有關支持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我市參加中甲、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專項資金(下稱“扶持資金”),以及資金發放、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扶持資金專項用於職業足球俱樂部訓練、參賽、引進隊員等俱樂部建設工作。扶持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足協的注冊地為廣東省梅州市並主場設在梅州;
(二)首次參加中甲或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
(三)職業足球俱樂部三年內不遷出梅州市;
(四)職業足球俱樂部球隊名稱中須冠有“梅州”等代表梅州字樣。
第四條 扶持標準。給予首次參加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1000萬元扶持資金,給予首次參加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2000萬元扶持資金。
第五條 扶持資金發放方式,可選擇分期發放或一次性全額發放:
(一)分期發放。俱樂部扶持資金分三年發放,參加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第一年扶持400萬元,第二年扶持300萬元,第三年扶持300萬元;參加中超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第一年扶持800萬元,第二年扶持600萬元,第三年扶持600萬元。
(二)一次性全額發放。由職業足球俱樂部與市財政、體育部門簽訂協議後,在參加聯賽第一年內一次性付給全額扶持資金。
第六條 參加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在三年內進入中超聯賽的,一次性撥給該俱樂部剩餘扶持資金,並按相關程序規定給予該俱樂部衝中超聯賽成功扶持資金。
職業足球俱樂部三年內出現降級,或者遷出梅州市以及更名、轉讓、注銷的,取消該俱樂部扶持資格的,分期發放的剩餘年份扶持資金不再發放,或退回一次性發放的扶持資金。
第七條 扶持資金由符合條件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向市財政、市體育部門書麵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俱樂部工商登記證書;
(二)職業足球俱樂部資格證(參賽當年中國足協蓋章)和當年職業足球聯賽參賽許可證;
(三)梅州市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扶持資金申請表;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市財政、市體育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會審,並在收到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相關申報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審審核。符合扶持條件會審通過的,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給該職業足球俱樂部扶持資金。
第九條 加強扶持資金發放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市財政、體育部門應當與獲得扶持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扶持資金發放方式、扶持資金用途、監督管理措施和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十條 截留、擠占和挪用以及違反規定使用專項扶持資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再作調整。
附件2
梅州市足球場地建設補助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和全民健身服務的職能,全麵推進我市振興足球事業發展,按照落實《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梅市府〔2015〕13號)和《梅州市足球綜合改革方案》(梅市府辦〔2015〕27號)有關足球場地建設補助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足球場地建設補助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建立專項資金,補助各縣(市、區)足球場地建設。
第三條 補助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專項申報,跟蹤問效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補助對象為我市新建的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和開放要求的足球場,要求2016年1月1日後開工建設,開工時間以施工合同為準,建設主體不限。
第五條 獲得補助足球場地應達到如下建設標準:
(一)所建五人製、七人製、十一人製足球場要分別符合標準五人製、七人製、十一人製足球場尺寸及規格。
(二)鋪設人工草或天然草並達到工程驗收標準。
第六條 獲得補助足球場應當按照如下要求向社會公眾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一)球場每天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4小時以上,每年累計免費開放300天以上;獲得補助後的球場開放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二)球場須於每年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南粵幸福活動周進行免費開放。
(三)收費時段對學生憑證實行 5 折優惠開放。
(四)明確公布開放時段安排、進場人數、進場要求和預約方式等,因維護、天氣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調整開放時間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補助標準根據新建球場規模梯次增長:
(一)五人製足球場補助10萬元/塊;
(二)七人製足球場補助30萬元/塊;
(三)十一人製足球場補助50萬元/塊。
第八條 補助項目由足球場地建設主體單位動工前提出,各縣(市、區)體育部門統一收集初審後報市體育部門,經市財政及市體育部門共同審核通過後列為補助項目。項目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級發改局立項批複(政府投資項目需提供此項材料);
(二)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設計圖紙、功能設置說明、投資預算、開放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三)項目招投標材料(達到招標標準的,需提供此項材料);
(四)項目建設工程合同;
(五)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足球場土地使用(產權)證明;
(六)梅州市足球場地建設經費補助申報表,以及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市財政和市體育部門組成項目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列入補助項目計劃表。
第十條 項目竣工後,建設主體單位應及時向市財政及市體育部門提出項目補助專項驗收,市財政、市體育部門組織驗收組對補助項目進行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下撥補助款。專項驗收建設主體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建設施工設計圖紙(含竣工圖)及工程土建裝飾部分竣工驗收報告;
(二)工程決算表和有關合同複印件;
(三)竣工後的足球場照片資料(含免費開放時段及收費標準公告牌等圖文資料)。
第十一條 獲得補助足球場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足球場地使用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眾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的足球場地,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再作調整。
附件3
梅州市足球隊獎勵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振興足球事業發展,調動各級足球隊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我市足球競技水平,根據《梅州市足球綜合改革方案》(梅市府辦〔2015〕27號)要求,參照我市運動員、教練員參加省運會獎勵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代表梅州市參賽的足球隊及向上輸送體育人才的本市範圍內體校足球隊。
第三條 代表梅州市參加省、國家競技性足球比賽獲得一定名次的,給予足球隊獎勵。
獎勵賽事範圍限於足球比賽,包括省錦標賽、省公開賽、省冠軍賽、省長杯比賽、省聯賽、省足協杯、全運會足球賽等省、國家級競技性足球比賽。
第四條 獎勵標準為。獲得第三條規定賽事省級足球比賽第一名的足球隊給予10萬元獎勵,第二名的給予6萬元獎勵,第三名給予3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級足球比賽名次的按上述標準雙倍計發。
第五條 本市範圍內體校足球隊輸送運動員到廣東省基地被吸收錄用的(以省人社廳、省體育局發文為準),每輸送1人獎勵該足球隊3000元;轉項輸送給其他項目省運動隊被吸收錄用的,每輸送1人獎勵該足球隊2000元。
第六條 縣級足球隊輸送運動員到梅州市體校參加省運會比賽的,每輸送1人獎勵該足球隊1000元。
第七條 參賽及輸送獎金,由足球隊所在單位填寫獎金審批表,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後撥付。
參賽獎勵資金由承擔比賽任務的單位組織發放。輸送獎勵資金由市體育部門審核,教練員所在單位發放。
第八條 足球隊因政治思想、體育道德、法紀方麵的問題,受到處分的,根據實情情況扣減直至取消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標準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變動進行相應調整。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