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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法》明確全民健身戰略,學校要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
來源:球鄉   時間:2023-01-28 20:16:3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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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體育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

  據了解,經過修訂,《體育法》由原來的8章54條增至12章122條,針對新時代出現的新挑戰和新問題,《體育法》修訂直麵體育現實問題,為新時代體育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明確國家實施全民健身戰略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

  《體育法》是我國體育領域唯一專門的法律。《體育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時隔27年進行了比較徹底的、全麵的、係統的修訂,從法律層麵上解決了體育領域長期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基礎性、整體性的問題。

  《體育法》首先明確,國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對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給予特別保障。同時,國家擴大公益性和基礎性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體係。

  南都記者留意到,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本第二章“社會體育”章名修改為“全民健身”,明確國家實施全民健身戰略,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係,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體育法》強調,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製定和實施體育鍛煉標準,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開展科學健身指導工作。

  為了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和協調,《體育法》增加“國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製”的規定,還確立了社會體育指導員製度,由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指導。

  細化全民健身保障條件

  解決老百姓“去哪健身”難題

  《體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製。與此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各級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優先保障全民健身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

  針對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問題,中山大學體育部教授、政協廣東第十二屆委員李靜波表示,新《體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條件”中,從規劃設計、建設配置、開放管理等方麵,細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條件,從製度上解決老百姓“健身場所”的難題。

  比如說,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有效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無障礙需求。

  此外,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

  而在體育公園建設方麵,鼓勵地方因地製宜發展特色體育公園,推動體育公園免費開放,滿足公民體育健身需求;同樣鼓勵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閑置資源建設用於公民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學校必須開齊開足體育課

  保障學生每天不少於1小時體育鍛煉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這是新《體育法》對學校體育科目不受重視、體育課時經常被占用等問題的積極回應。

  在舊版《體育法》,僅規定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不過沒有規定體育活動時長;而新《體育法》提出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製度,培育、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推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在青少年體育教育方麵,我認為新《體育法》幹貨不少。”李靜波表示,他作為在學校體育一線的工作者,對學校體育的薄弱現象有切身的體會,也對《體育法》的剛性力量有深刻的印象。如今新《體育法》在法律層麵對青少年體育進行了擴展和完善,有著積極的意義,“要完善青少年體育工作,還需要將《體育法》的實施細則製定好,才能推進學校體育工作。”

  新《體育法》要求,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煉。同時,學校還應當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檢查製度。教育、體育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和評估。

  此外,針對青少年體質下降問題,《體育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製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

  規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

  專家建議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體育法》要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麵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並提出要引導和規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專業人員等為青少年提供體育培訓等服務。

  據了解,為了規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廣東省體育局聯合省教育廳於2022年9月13日印發《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對廣東校外體育類培訓機構在從業人員、場地設施、培訓內容與時間等方麵提出了明確要求。

  如何規範體育培訓服務機構?在華南師範大學廣州教育治理現代化高等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餘暉看來,經過“雙減”一年多以來的綜合治理,校外學科類培訓治理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餘暉表示,在體育、藝術納入中考科目的背景下,對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應著力防範化解培訓行為異化為應試工具的傾向。當前確實存在部分培訓機構對這一政策進行曲解宣傳,刻意製造家長焦慮情緒,將體育類校外培訓內容學科化、功利化、應試化。對此,有關部門除了要強化培訓內容監管,還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引導家長把握體育、藝術納入中考政策的實質意圖,免受部分機構的宣傳誤導。

  廣東省民建會員、華南農業大學副教授張雯聞也認為,應該要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其實在體育培訓管理這塊,國家一直鼓勵發展,管理的目標是有序和良性的發展。所以監管之外,實際上也需要對優質企業有相應的鼓勵,最後形成常態的、良性的行業環境,共同促進青少年成長。”

  張雯聞還指出,也要宣傳、動員、鼓勵相關機構規範化,參與信用評級,通過信用評級協助常態化監管,增強政府監管的實效性。“對信用好的企業,可以有一些獎勵措施;對違規企業,則在對應政策法規的指導下懲戒,有獎有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