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水務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複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 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麵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其中,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範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方麵: (1)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麵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6元。 (2)開采期間,按照以下方式計征: ①開采石油、天然氣的,按照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麵積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麵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②開采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 勘探並)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 征收。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製磚、瓦、 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 元征收。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繳納水王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 | 1.水土保持補償費由政府製定; 2.製定部門: (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 (2)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水利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2.關於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 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擴大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對象範圍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649號); 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規範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21〕23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