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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來源:本網   時間:2011-12-19 11:07: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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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本局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公開本局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負責指導、督促、協調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涉及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其他局領導擔任,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五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局信息公開辦”),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兼任主任,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局領導兼任副主任,局辦公室、科技與信息科、人事監察科、政策法規科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為成員。

局信息公開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督促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及時準確地提供本科室、本單位製作、獲取的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並落實經辦科室(或經辦單位);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

(五)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培訓;

(六)對局屬各單位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處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是本局政府信息的采集和製作人,負責及時、準確地向局信息公開辦提供本科室(單位)製作、獲取的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

局機關各科室和局屬各單位均應設立一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係人,負責根據局信息公開辦的安排開展本科室(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完成涉及本科室(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局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局信息公開辦的日常工作,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性審查;負責組織以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新聞發布(通報)會、工作簡報等有效形式公開政府信息;負責協助上訪人員正確區分信訪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信訪人的真實需求,指引其按照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規定辦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手續;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組織落實其他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任務。

局科技與信息科負責局網站的技術維護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係統的後台操作,確保安全穩定運行;接收在局網站上遞交的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並及時轉到局辦公室;完成局信息公開辦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局人事監察科負責配合局信息公開辦監督本辦法的實施;負責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合法性審查;處理因政府信息公開問題引發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案件。

第八條堅持“先審查、後公開”的工作原則,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在公布實施前須先經領導小組審核,明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及須經審核方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項目。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必須按局公文發文程序進行逐級審核,經局長審定簽發後方可提供給申請人。

第九條本局公開政府信息,應注意上下級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間政府信息內容的相互銜接,並對相同內容作統一表述。

本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與所涉及的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經協調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協調解決。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時,應以書麵形式提出;對其他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需確認時,應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予以答複,情況緊急的應即時答複。

第二章 信息公開範圍

第十條依照《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本局重點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職能、辦公地址、聯係方式,局領導成員及工作分工,內設科室(含掛靠機構)職責、負責人;局屬各單位及其職能。

(二)幹部任用、公務員考錄、人員選聘等人事信息。

(三)年度預算編製、決算執行和政府采購情況。

(四)本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製定的各類實施細則、管理辦法、政策措施等。

(五)與本局職能有關的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工作計劃和總結(或報告)。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程序、條件、時限和申請行政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

(八)行政處罰的事項、依據、程序、時限及典型案件的行政處罰結果。

(九)水務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和實施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體公開項目參見本單位編製的《梅州市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十一條本局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以滿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第十二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公開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三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本局通過下列途徑公開:

(一)市人民政府網站、本局網站、局屬單位網站;

(二)水務工作簡報、印刷宣傳品;

(三)信息公告欄;

(四)新聞發布(通報)會;

(五)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四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本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目錄》規定可直接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局屬各單位根據授權自行發布公開,必要時可委托局信息公開辦實施公開;《目錄》規定須經審核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局信息公開辦審查,局信息公開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是否公開及保密、合法性審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經審核通過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遵循“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隻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對於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製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開的信息類別、項目過多的,申請人應按“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加以調整。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符合《條例》規定的書麵形式(可在局網站直接下載使用《梅州市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僅限當場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一)到本局辦公室遞交申請;

(二)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電報形式提交申請;

(三)在本局網站在線填報和提交申請。

第十九條本局受理的各類公開政府信息申請,統一由局信息公開辦安排專人進行登記和轉收文工作。局辦公室根據公開政府信息申請的具體內容擬定主辦和協辦單位,由局領導審核後轉交局相關科室或局屬有關單位辦理。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到本局辦公室遞交申請,且無法當場答複的,由我局提供受理回執。通過其他途徑提交公開政府信息申請的,由局信息公開辦以電話或短信方式確認申請事項。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公開政府信息申請,且無法當場答複的,本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對本局受理的公開政府信息申請,將區分下列情況分別給予答複:

(一)屬於可公開範圍的,則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四)不屬於本單位信息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若能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更改補充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複期限內);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由本單位先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則不提供相關信息。

答複申請人的文書參照《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試行)》所規定的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答複或告知示範文書的格式製作。

第二十三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通過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開:

(一)申請人當場領取;

(二)以信函方式送達。

第五章 目錄、指南和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局信息公開辦應當及時組織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並及時更新;局屬各單位應當及時向局信息公開辦提供與本單位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其變動、更新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局在每年的3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局信息公開辦負責對局屬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導糾正。

第二十七條局信息公開辦收到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或建議,視情況作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決定,並告知提出意見或建議人,同時說明理由。收到涉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政投訴、舉報的,由局信息公開辦移交人事監察科處理。

第二十八條局屬各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開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向局信息公開辦提供已變更或者更新的與本單位相關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局屬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人信息

姓名

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通信地址

聯係電話

手機號碼

電子郵箱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單位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營業執照

法人代表

聯係人

聯係人電話

聯係人電子郵箱

所需政府信息情況

所需的政府信息

文件名稱

文號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用途(單選,提交自身特殊需要關聯性證明)

□自身生活需要 □自身生產需要 □自身科研需要□查驗自身信息

是否申請減免費用

(僅供公民申請)

□申請(減免費須提供證明) □不

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單選)

□紙質□電子郵件□其他

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單選)

□郵寄□傳真□網上獲取□自行領取□當場查閱、抄錄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時間

年月日

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諾協議

本人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隻用於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承諾人(法人代表)簽名:

受理號:〔〕號(由受理員填寫,與回執號一致) 受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