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我局對《梅州市水務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改。修訂後的《梅州市水務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水務局
2020年6月4日
梅州市水務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局雙隨機抽查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粵辦函〔2015〕503號)、《yabo88 關於建立全麵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製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6〕126號)、《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麵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9〕266號)、《廣東省水利廳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局機關承擔行政監管職能的科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市場主體監督檢查職責,開展市場監管檢查和其他執法檢查,適用本細則。
查處投訴舉報、開展大數據監測、辦理轉辦交辦事項或上級部門有特殊要求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科負責“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牽頭協調工作,負責“梅州市商事主體綜合信息平台”有關內容錄入、公開工作,本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信息和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有關內容全部在“梅州市商事主體綜合信息平台”公開。
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按照本細則規定具體承擔“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查相關工作,並負責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內容報送。
辦公室配合做好“梅州市商事主體綜合信息平台”管理和運行有關技術支撐工作。
市水政監察支隊按照隨機抽查結果派出檢查人員協助責任科室參與實地監督檢查。
第三章 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劃製定
第四條 對行政許可、水利行業管理中的市場主體法定監督檢查事項應當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含事項名稱,抽查依據、內容、方式、比例和頻次、責任科室等要素。
(二)檢查事項分為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涉及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重點監管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和順序。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抽查比例上限。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承擔行政監管職能的科室擬訂報分管領導審核,交由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科彙總,報局主要領導審定後錄入平台。
第五條 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應當根據抽查事項特點以及檢查對象數量、檢查人員情況和檢查手段、檢查要求等,及時調整檢查內容、方式、比例和頻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作出調整:
(一)檢查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訂或廢止的;
(二)檢查職責調整由其他部門或各縣實施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賦予新的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需要調整檢查內容、方式、比例和頻次的;
(五)其他需要調整隨機抽查清單要素的情形。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調整,由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提出,經分管領導審定後作出調整。
第六條 抽查方式分為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和聯合抽查。定向抽查是指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按照主體類型、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按照匹配條件隨機抽取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的檢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的檢查。聯合抽查是指本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的檢查事項,製定抽查方案,組成聯合檢查組實施的檢查。每年每個抽查事項應開展1至4次檢查,且應完成各類抽查事項對應檢查對象具體比例由負責實施抽查的相關業務科室根據上級要求、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對檢查對象的抽查周期或頻次,根據實際情況或者上級要求確定。重點檢查事項不設上限。對被抽取的市場主體實施檢查時,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根據市政府、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上級水利部門的要求,依據本局抽查事項清單,製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第四章 “兩庫”建立和檢查對象、人員抽取
第八條 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確定各類檢查對象名錄。
檢查對象名錄應當涵蓋全部檢查對象。
被許可對象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的7個工作日內納入檢查對象名錄庫。許可內容實施完畢的,應當從行政許可檢查對象名錄庫中刪除,依法需要接受其他方麵監督檢查的由有關科室納入相應類別的檢查對象名錄庫。
檢查對象名錄庫登記信息包含檢查對象名稱(姓名)、住所、法人、聯係人及聯係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行政許可類抽查事項的登記信息還應當包含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
可按照業務類別、區域分布、風險分類和信用狀況等條件建設子庫。
檢查對象名錄由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負責更新。
檢查對象名錄庫中的登記信息僅用於檢查目的,除按規定以檢查結果方式向社會公開的外,不得對外泄露。
第九條 根據檢查抽查事項類別不同和執法人員工作職責、業務差別,為有利於抽查檢查和執法檢查工作有效開展,設立各類抽查事項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檢查人員名錄庫由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或水政監察支隊人員構成。
檢查人員名錄庫登記信息包含檢查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等)、職務、執法證號、所在科室或單位等。
檢查人員名錄庫由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科牽頭更新,各科室或單位配合。
第十條 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相關專家、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為隨機抽查工作提供輔助和支撐。
專家與第三方機構庫由承擔監督檢查的科室和單位負責建立和更新。參與檢查的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可以采用隨機抽查方式產生。
第十一條 采取書麵檢查和網絡監測等非實地核查方式的,由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本科室或單位檢查人員開展檢查。
第十二條 采用實地核查方式的,每次擬開展檢查5個工作日前,由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在平台從對應類別的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人員,平台管理人員配合做好抽取。
所抽查人員可以全部為本科室人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部分抽取市水政監察支隊人員,但本科室人員不得少於1人。
隨機抽取到的檢查人員中有市水政監察支隊人員協助的,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應當於結果產生當日書麵通知市水政監察支隊,市水政監察支隊應當指派所抽取檢查人員協助參加。
在可以滿足檢查需要的情況下,抽取檢查人員時應當剔除一個檢查周期內已參加過該項檢查工作的檢查人員。
檢查人員是檢查對象的近親屬,或者與檢查對象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每次擬開展檢查5個工作日前,由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已抽查過的市場主體,不再列入當年度抽查名單;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以及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同一事項,省及市其他部門已檢查對象不再納入抽取範圍。
第十四條 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製定檢查計劃,可以一次性抽取多批次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但檢查要在確定檢查對象後1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執法檢查實施
第十五條 檢查可以采取實地核查、書麵檢查和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應當對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逐項製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確隨機抽查工作標準,形成具體操作規程、製定檢查表格和檢查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應當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的抽查內容、比例、頻次、方式、要求以及抽查工作標準、操作規程開展隨機抽查。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每次應不少於2名。
實地核查應當出示《亚搏app下载安装 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
檢查結果應當由檢查人員簽名並由檢查對象簽名或蓋章確認。
專家或第三方機構以專業技術人員或機構身份參與檢查,應就其專業性意見簽名或蓋章,但不作為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檢查過程應當全程留痕。
檢查中形成或獲取的相關通知、會議紀要、檢查表單、視頻音頻資料等,應當在檢查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存檔。
行政許可事項抽查應當對應許可決定逐項建檔,其他檢查應當對應檢查對象逐一建檔。
第六章 檢查結果公示和運用
第十九條 檢查結果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報分管領導審定後,交由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科將信息錄入公開,並通過局門戶網站即時或分批向社會公開。
檢查結果應當標明抽查事項類別及公開批次,並應包含檢查對象名稱(姓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人員的行政執法證號、檢查結果等要素。
對被許可人的檢查結果中,應當包含行政許可的批準文件名稱及批準文號。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不得公開。
第二十條 對同一檢查對象,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應當聯合開展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理和處罰;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於抽查發現問題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視情節列入失信黑名單,納入水利市場主體的信用紀錄,將信息推送有關部門,從而推進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增強水利行業生產經營主體守法自覺性和失信懲戒力度。
第二十二條 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要及時收集彙總和統計整理、綜合分析和研判監管信息,通過數據監測、挖掘和比對分析,掌握相關領域違法活動特征,提高發現問題和防範化解區域性、行業性及係統性風險的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檢查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傳遞、複製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對象名單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第二十四條 對於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於2017年12月起施行,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