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水利工程,是指經國家或者省批準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列入市委、市政府重點民生工程的水利建設項目,以及使用國有資金和政府投資、總投資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類水利水電、防洪、排澇、灌溉等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和省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製、招標投標製、工程監理製、合同管理製”,堅持科學設計和施工,嚴把工程質量關。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水務局是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二)組織市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協助本級政府組建工程建設項目法人;
(三)組織對本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及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督促各縣(市、區)落實建設自籌資金,監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
(五)分析研究解決重點水利建設過程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六)加強宣傳報道,總結、交流水利建設工作經驗,營造良好的建設管理氛圍。
第五條 縣(市、區)水務局是本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轄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對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負領導責任;
(二)負責協助本級政府組建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
(三)實施對本縣(市、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及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管理;
(四)協調處理重點水利工程征地、拆遷和工程建設外部關係,為工程施工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確保無障礙施工;
(五)負責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籌措、使用和監管;
(六)負責做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水務局應按有關規定組建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建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組織實施,對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負直接責任;
(二)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安全,製訂年度資金計劃和施工計劃,嚴格控製工程投資;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組織工程建設,並依法進行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投標工作,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並嚴格按合同條款執行;
(四)負責辦理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五)項目法人應嚴格按有關規定組織工程參建單位做好施工圖紙會審工作;
(六)負責組織工程基礎等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規劃、設計、審批
第七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必須科學規劃,並委托有相應水利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第八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規程》(DL5020—93)和《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製規程》(SL5021—93)以及相關規程、規範,由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等單位編製。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相關規程、規範開展施工圖設計工作,並及時提供工程的施工設計圖紙,保證設計質量。
第九條 項目審批嚴格履行國家及省規定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按規定的建設管理程序及相關要求辦理。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合同管理
第十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設計、監理、施工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辦法》及《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粵府辦〔2010〕37號)、《廣東省財政投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若幹規定》(粵水建管〔2009〕28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粵水建管〔2010〕245號)、《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根據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府辦〔2004〕14號)和梅州市建設局、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監察局《關於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的通知》(梅市建聯字〔2006〕14號),工程項目一律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進行招投標。
各級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預算進行審核並提出工程招標的最高報價值。
第十一條 重點水利工程施工投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相應資質等級,信用良好;
(二)有承擔過類似工程項目的施工經驗,並具有較好的業績;
(三)具有為實施本工程所必須的流動資金或信貸額;
(四)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設備;
(五)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必須持有二級以上(含二級)“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建造師證”和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考核”B證及以上人員,有擔任過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且信用良好,並附有業績證明;
(六)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水利水電專業,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有擔任過類似工程施工經驗;
(七)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由持有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考核”C證及以上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禁止掛靠投標,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三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必須強化合同管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一)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應按照《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格式和內容依法簽訂;
(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承包合同約定,派出相應的管理、技術、施工人員以及施工機械設備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及施工範圍內的環境保護負責。未經項目法人同意,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或缺崗;
(三)工程建設應保證工程質量,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縮短建設工期和降低工程造價。
第五章 建設監理
第十四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並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全麵、有效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隱蔽工程驗收製度及施工工序“開倉許可製度”,強化施工工序質量過程控製。凡上一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辦理下一道工序施工手續,嚴格控製工程質量。
第六章 施工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加強重點水利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一)落實質量終身責任製,簽訂責任書,實行“項目法人負責、施工單位保證、監理單位控製、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監督”的質量管理體係;
(二)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全麵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質量檢測等單位應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質量和安全負責;
(三)工程參建單位應依法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和檢查體係,配備足夠專職人員負責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等有關規程、規範及時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評定;
(四)必須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單位應委托具有水利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項目法人應同步做好不少於15%的對比檢測工作,並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開展“破壞性”檢查工作;
(五)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工程質量安全規程、規範和標準進行施工。現場監理或施工質量安全檢查人員有權責令有違章操作及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待整改後方可複工;
(六)基礎處理、防滲處理等重要隱蔽工程的質量,經項目法人組織驗收合格後,須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七)工程實行“質量一票否決製”,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序、單元工程,必須返工或修補直至驗收合格;
(八)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工程質量合格的意見;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質量不合格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相關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確保工程建設安全:
(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建立由項目法人統一領導、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管理網絡,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建立以責任製為核心的管理和保證體係;
(二)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應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資金實行單獨建賬核算,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二)按yabo88 《轉發市財政局關於梅州市市級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府辦〔2004〕28號)的有關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到位情況,按照建設資金撥付管理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報《建設項目投資進度表》並提出資金書麵申請,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證後送同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報財政投資審核中心審核,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審核中心的審核意見,將建設資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商;
對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按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支農專項資金報賬製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05〕117號)規定撥付;
(三)建設項目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按合同約定在財政部門監督下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商;
(四)工程預、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建設工程的價款結算,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工程質量保證金應按照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建設廳《轉發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建〔2005〕11號)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建管字〔2005〕100號)的規定執行。工程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
(五)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第八章 用地審批
第十九條 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應依法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占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並依法實施補償;占用集體土地的,應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提前與國土資源部門聯係,做好用地預審、土地規劃調整、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審批材料的準備工作,盡早上報審批。在用地經批準後,應主動與國土資源部門聯係,做好供地工作。
第九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條 重點水利工程驗收應依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及驗收規程、規範、標準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重點水利工程竣工後必須進行財務決算,報審計部門審計,並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必須具備合格的竣工驗收資料,並建立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水利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應及時移交工程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重點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和“建管並重,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理順管理體製,明確責、權、利關係,落實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和經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第十一章 廉政建設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發改、財政、監察等相關部門對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進行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同時,與檢察機關建立同步預防監督製度,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
第二十六條 接受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立碑等形式公布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主要內容、主要工程量、工程投資、防洪標準、項目行政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施工單位及其責任人、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等內容。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檢測等水利工程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因違反有關規定、管理不善、弄虛作假等,造成投資失控、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對責任單位依照《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