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文件
粵水農電〔2012〕18號
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各縣(市、區)水務(水利)局:
為加強小水電站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的編製工作,根據《廣東省小水電站管理辦法》、《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廳製定了《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編寫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廳農村機電局反饋。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編寫導則
1.0.1 為加強小水電站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的編製,根據《廣東省小水電站管理辦法》、《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小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製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於廣東省境內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的編製。
1.0.3 綜合評價報告內容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電站基本情況。
2、電站管理評價和電站設備及設施評價。
3、安全類別定級。
1.0.4 綜合評價報告中的各項資料、數據應具有可溯性。項目法人應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安全鑒定等單位對電站建築物、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或鑒定。
1.0.5 綜合評價報告的編製除符合本規定外,尚應遵循國家和有關部門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綜合評價報告按下列格式進行編寫:
1 電站基本情況
1.1 電站概況
1.2 電站定期檢驗情況
1.2.1 電站上次定期檢驗情況
1.2.2 電站上次定期檢驗後至本次定期檢驗期間是否進行改造、擴建或其工程措施情況
2 電站管理評價和電站設備及設施評價
2.1 電站首次定期檢驗基本條件評價(僅在首次檢驗時評價)
2.1.1 電站建設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劃
2.1.2電站建設審批及基建程序執行情況
2.1.3 電站竣工驗收
2.2 電站管理評價
2.2.1 電站自動化控製水平
2.2.2電站機構設置、崗位定員、崗位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2.2.3 電站管理製度製訂及執行和電站安全運行情況
2.2.4 電站證照、經營情況
2.3 電站設備、設施評價
2.3.1 建築物
(1) 大壩
(2) 廠房及開關站
(3) 壓力前池
(4) 引水渠
(5) 調壓井
(6) 尾水渠
(7) 其它建築物
2.3.2 機電設備
(1) 水輪機發電機組
(2) 油係統
(3) 氣係統
(4) 水係統
(5) 變壓設備
(6) 開關設備
(7) 互感器
(8) 開關櫃
(9) 母線及構架
(10) 主控製台
(11) 避雷器
(12) 避雷針及接地裝置
(13) 電力電纜
(14) 控製電纜
(15) 通信係統
(16) 蓄電池及整流裝置
(17) 清汙設備
(18) 照明
(19) 通風
2.3.3 金屬結構
(1) 閘門及啟閉設備
(2) 壓力管道
(3) 攔汙柵等
2.3.4 特種設備
(1) 壓力容器
(2) 起重設備
2.3.5 消防設施
3 電站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意見
4 安全類別定級
簡要描述電站的區域位置、建成日期、投資來源、設計參數(裝機容量、機組台數、設計流量、設計水頭、主機組額定參數)、大壩基本參數、工程效益、上級主管部門、管理單位、電站職工人數等基本情況。
主要說明上次定期檢驗時間、有效日期、安全級別和定期檢驗評審單位等基本情況。
3.1.2.2.1 電站本次定期檢驗概況主要描述本次定期檢驗的時限、業主提供的材料清單等基本情況。
3.1.2.2.2 業主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檢測報告;安全鑒定報告;電站機構設置及各種管理製度;運行、維護、檢修、試驗、安全等記錄;電站證照、經營情況;繼續教育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3.1.2.3 電站上次定期檢驗後至本次定期檢驗期間是否進行改造、擴建或其它工程措施情況
闡明電站的建設是否符合所在流域綜合規劃或其它專項規劃。
描述電站的建設審批及基建程序執行情況。
描述電站的有關驗收情況。對違規建設的電站,要說明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通過工程驗收。
描述電站是否實現機組計算機監控或機電一體化,能否實現計算機管理。
3.2.2.2.1 主要說明電站是否按照《農村水電站崗位設置及定員標準》的規定配置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落實崗位職責。闡明電站是否嚴格執行崗位培訓管理製度以及生產一線職工的持證上崗率。
3.2.2.2.2 對單機容量不大於2000千瓦的小水電站可不設職能機構,但必須設置必要的管理、專業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相關崗位人員:站長崗位、機械技術管理崗位、電氣技術管理崗位、水工及金屬結構技術管理崗位、運行值長崗位和運行值班員崗位。
3.2.2.2.3 單站裝機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置專門安全管理人員。單站裝機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小水電站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配置專職安全管理員,或者由單位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兼任。
3.2.2.3.1 說明電站是否按照《農村水電站技術管理規程》(SL 529-2011)的規定製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描述電站操作票、工作票的填寫合格率及執行情況。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包括:工作票製度,操作票製度,交接班製度,設備、設施巡視檢查製度,設備、設施缺陷管理製度,設備定期輪換製度,設備、設施維護及試驗管理製度,設備、設施檢修管理製度,設備驗收管理製度,設備、設施缺陷及處理管理製度;備品備件管理製度;應急設備管理製度;防汛及突發事件管理製度;水工建築物管理製度,安全管理製度,消防管理製度,崗位培訓管理製度,文明生產管理製度,檔案管理製度,其它適應本站的管理製度。
3.2.2.3.2 描述電站廠內外的工作環境,是否實現文明生產、環境保護。
3.2.2.3.3 檢查電站運行安全記錄,說明在考核期間是否發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定級遵循《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
3.2.2.3.4 說明電站安全生產及監管責任主體落實情況。
3.2.2.4.1 說明考核期內,電站證照是否齊全,電站經營是否合法,經營狀況是否正常,有無水事糾紛等。
3.2.2.4.2 電站證照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取水許可證和電力業務許可證。
3.2.3.0.1 綜合評價單位依據檢測、安全鑒定報告以及設備、設施現狀,對照《農村水電站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對電站的建築物、機電設備、金屬結構、特種設備、消防設施進行定性評價。
3.2.3.0.2 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程規範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安全鑒定等單位對電站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或鑒定。
3.2.3.1.1 對有大壩的小水電站,大壩安全鑒定遵循《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號)、《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SL 258-2000)的規定。對有水閘的小水電站,水閘安全鑒定遵循《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水建管〔2008〕214號)、《水閘安全鑒定規定》(SL 214-98)的規定。
3.2.3.1.2 廠房及開關站的評價應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 144-90)、《水工混凝土試驗規程》(DL/T 5150-2001)中有關規定執行。計算複核按照《小型水力發電站設計規範》(GB 50071-2002)的有關規定進行。如有必要,廠房及開關站安全鑒定與大壩安全鑒定同期進行。
3.2.3.1.3 其它建築物單元評價按照《農村水電站技術管理規程》的定級標準進行。如需安全鑒定的,安全檢測按照《水工混凝土試驗規程》(DL/T 5150-2001)中有關規定執行。計算複核按照《小型水力發電站設計規範》(GB 50071-2002)的有關規定進行。
3.2.3.1.4 檢查建築物的巡檢、維護記錄,說明是否嚴格執行有關水工建築物的管理規定。
3.2.3.2.1 機電設備評價應按照《農村水電站技術管理規定》的定級標準,並結合機電設備試驗或檢測報告、現狀進行評價。
3.2.3.2.2 在考核期內,宜進行機組效率、振動、擺度和噪音現場檢測。電機及其它電氣單元參照《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在規定的周期內進行相應項目的試驗和檢測。對單機裝機小的電站,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項目可適當簡化。
3.2.3.2.4 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獨立避雷針(線)應設獨立的集中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Ω。
3.2.3.2.5 檢查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檢修記錄,說明是否嚴格執行有關機電設備的管理規定。特別檢查“兩票”執行填寫是否合格。
3.2.3.3.1 金屬結構評價依據相應的安全鑒定報告結論。
3.2.3.3.2 金屬結構安全鑒定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規定的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內容進行。
3.2.3.3.3 鋼閘門及啟閉設備現場安全檢測應遵循《水工鋼閘門及啟閉機安全檢測技術規程》。
3.2.3.3.4 壓力鋼管現場安全檢測應遵循《壓力鋼管安全檢測技術規程》。
3.2.3.3.5 檢查金屬結構單元的運行、維護、檢修記錄,闡明是否嚴格執行有關的管理規定。
3.2.3.4.1 小水電站特種設備主要是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
3.2.3.4.2 特種設備評價應根據現場安全檢測報告結論進行。
3.2.3.4.3 起重設備檢測遵循《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的規定。
3.2.3.4.4 壓力容器檢測遵循《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的相關規定。
3.2.3.4.5 檢查特種設備單元的運行、維護、檢修記錄,說明是否嚴格執行有關的管理規定。
3.2.3.5.1 消防設施的評價應根據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結論進行。
3.2.3.5.2 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測。
3.2.3.5.3 消防設施檢測應由具有消防相應檢測資質單位進行。
主要描述電站設備、設施及生產管理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以上評價結果,對照《廣東省小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實施細則》的規定,填寫附件1,對小水電站的安全類別進行定級。
類別 | 標 準 | 定檢結果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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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條 件 | (一)符合河流綜合規劃或專業規劃。 | ||
(二)按基建程序建設的小水電站並具有相應資料(1996年8月16日前建設的水電站除外)。 | |||
(三)已完成整改的小水電站,並具有設計複核及安全鑒定、工程驗收等資料。 | |||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製度,通訊暢通,防汛物料滿足要求,有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 | |||
A 類 | 符合基本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 ||
(一)實現計算機監控或機電一體化、計算機管理。 | |||
(二)人員配置合理,生產一線職工的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 |||
(三)兩票”填寫正確、執行準確,考核期內安全運行,未發生人員傷亡或設備責任事故。 | |||
(四)水工程、機電設備及設施完好率達到100%,其中一類設備占90%。 | |||
(五)小水電站證照齊全,合法經營,經營狀況良好,考核期內沒有產生水事糾紛。 | |||
(六)保證生態環境用水,實現文明生產,環境優美。 | |||
B 類 | 符合基本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 ||
(一)人員配置基本合理,生產一線職工的持證上崗率達到80%以上。 | |||
(二)“兩票”執行填寫合格率達到95%以上,考核期內安全運行,未發生人員重傷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設備責任事故。 | |||
(三)水工建築物、機電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其中一類設備占80%。 | |||
(四)小水電站證照齊全,合法經營,經營狀況正常,考核期內沒有水事糾紛。 | |||
(五)基本保證河流生態用水,基本解決跑冒滴漏和髒亂差,落實了文明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 |||
C 類 |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 ||
(一)未完全達到第五條基本條件中第(二)、(三)、(四)款要求的小水電站。 | |||
(二)生產一線職工的持證上崗率50%以下,考核期內發生重大事故。 | |||
(三)小水電站存在重要安全隱患,影響發電安全和係統安全。具體情況如下: 1. 小水電站水工建築物或閘門或機電設備等存在重要安全隱患,影響發電安全和係統安全。 2. 沒有防汛任務的小水電站,存在擅自加高大壩、堵塞溢洪道或在溢流段加設臨時擋水設備等違規情況。 | |||
(四)小水電站證照不齊全,有嚴重的不良記錄。 | |||
(五)管理混亂,存在嚴重的跑冒滴漏和髒亂差情況;小水電站的附屬水庫沒有按照《廣東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配備合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
(六)人員超編1.5倍以上。 | |||
D 類 |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 ||
(一)小水電站的建設不符合河流綜合規劃或嚴重不滿足第五條基本條件中第(二)、(三)、(四)款要求的。 | |||
(二)已停產或主設備被拆除的小水電站、擬報廢的小水電站。 | |||
(三)小水電站水工建築物或閘門或機電設備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隨時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事故。具體情況如下: 1. 擋水、泄洪建築物出現影響安全的裂縫、沉陷、滑坡、管湧以及漏水等現象,致使其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的; 2. 壓力管出現明顯變形、裂紋和滲水的,或鎮墩、支墩出現嚴重不均勻下沉或移位; 3. 存在閘門、啟動設備明顯變形、關閉不可靠和備用電源不能啟用等現象,影響泄洪安全的; 4. 水輪機、發電機與輔助設備嚴重振動、擺動或危及安全運行的。 | |||
(四)有防汛任務的小水電站:沒有按照批準的設計建設;擅自加高大壩、堵塞溢洪道、在溢流段加設臨時擋水設備、擅自興建調蓄水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