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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實施辦法
來源:本網   時間:2009-08-25 17:12: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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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廣東省水利廳
發文日期: 2009 年08月25日
名  稱: 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  號: 粵水質監〔2009〕31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我廳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強化質量檢測在質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和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他水利水電工程應實施質量對比檢測,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是工程質量檢測的一部分,是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對水利工程實體質量或用於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按施工單位自檢數量的一定比例進行平行檢測,並將結果與施工單位自檢數據進行分析比較,以判斷施工單位自檢數據真實性和施工質量是否合格的一項檢測活動。
第四條檢測機構是指取得省級及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證書,並取得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批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機構)。
第五條對比檢測的對象包括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實體質量。鋼筋、水泥、砂石骨料、粉煤灰等主要原材料和砂漿試塊、混凝土試塊、預製構件等中間產品以及實體質量中的填土、堆石,砌石、砼、地基及基樁質量,對比檢測數量應不少於施工單位按規程規範要求自檢數的15%;《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範》中所規定的監理單位的平行檢測可視為對比檢測的一部分。
第六條對比檢測取樣應由受委托的對比檢測機構自行承擔並在監理見證下進行,數量較少、路徑較遠的也可以由監理單位監督取樣送檢。取樣時施工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七條當本地檢測機構接受施工單位自檢的部分項目的質量檢測委托時,項目法人應盡量選擇另外的檢測機構進行對比檢測,也可選擇同一檢測機構進行對比檢測。
按規程規範要求應由施工單位進行的自檢工作已全部委托符合相應資質的、與施工和監理單位無隸屬或者利害關係的檢測機構進行,且其檢測方案已經監理單位審核後報項目法人批準並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該工程的質量檢測視作對比檢測。同時符合本《辦法》中對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有關規定的,項目法人可不再另行委托進行對比檢測工作,但監理單位的平行檢測工作仍需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範》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檢測機構從事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前,應與委托方簽訂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檢測機構應與被檢測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九條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比檢測報告是水利工程質量評價的依據之一。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條水利水電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提出該工程質量對比檢測的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經批準的對比檢測的方案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對比檢測的方案應包括檢測的項目內容、取樣方式、數量和時間等。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報告。報告須按規定編製,內容應客觀、數據可靠、結論準確、簽名蓋章齊全清晰。如需補充或更正,應具體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比檢測報告結合施工單位的自檢報告進行分析,按分部工程及時提出分析意見,並報項目法人和質量監督機構。
對比檢測成果應作為工程質量評定和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比檢測報告應作為工程驗收資料進行歸檔。
第十三條當檢測發現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實體質量等不符合設計或者規範要求時,檢測機構在報告檢測委托單位的同時,應報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結果如有異議,須在收到對比檢測報告的3天內向檢測機構提出書麵報告,檢測機構應在收到報告後3天內予以解釋答複。如仍有異議,項目法人應組織設計、監理、檢測及相關專業的專家等人員進行分析研究、協調處理;仍協調未果、無法處理的,可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複檢,並根據複檢結果進行仲裁。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質量對比檢測費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質量對比檢測及項目法人委托的專項檢測發生的檢測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取費標準暫按建安工程費用的0.3%計算,並在工程概(估)算獨立費中專項編列,實施時不足部分可在基本預備費中解決。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