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2009〕61號
關於印發
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
水質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
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
》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市環保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的保護,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和《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下稱“水庫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保護管理。
清涼山水庫為梅州市區集中式供水的地表飲用水水源,其主要功能是保障梅州市區生活用水。水庫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水源保護區和二級水源保護區。
第三條水庫水源水質保護管理工作應遵循統籌規劃、防治結合、綜合整治、供水功能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應當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梅江區、梅縣、豐順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鎮政府,以及市水利、衛生、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市政公用事業、公安、農業、林業、交通、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飲用水源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梅州市清涼山供水有限公司(下稱“清涼山供水公司”)負責清涼山水庫日常的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在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將給予表彰。
第二章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七條水庫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水源保護區和二級水源保護區。
(一)一級水源保護區範圍:清涼山水庫正常蓄水位232m全部水域以及入庫溪流上溯至一級水源保護區陸域邊界麵河段水域。232m正常蓄水位向陸縱深壩址以上東至白水礤,東南至新田,南至溪田官鬥山,西至清涼山,北至筀竹莊客田集雨區範圍 13.82km2 的陸域。籠仔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4.07km2的陸域。楊梅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1.03km2的陸域。小深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0.86km2的陸域。狗咀坑水庫正常蓄水位175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3.80km2的陸域。盤湖水庫正常蓄水位242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5.75km2的陸域。
(二)二級水源保護區範圍:清涼山水庫溪流一級水源保護區陸域邊界麵上溯至源頭全部水域,清涼山水庫除一級水源保護區外的全部集雨區80.28km2陸域。
第八條一級水源保護區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水源水的要求。
二級水源保護區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
第三章 飲用水源保護
第九條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飲用水源一級水源保護區當地居民易地發展,引導二級水源保護區內當地居民發展無汙染生產經營項目,並有計劃實行外遷。
第十條清涼山水庫水源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庫水源保護區範圍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清涼山供水公司應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取水口設置明顯的範圍標誌和禁止事項告示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損毀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十一條清涼山供水公司要根據入庫河流流量、季節變化、供水防洪要求和水庫的標準水位,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安排,調蓄水量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十二條汙染物的排放實行濃度控製和總量控製相結合的管理措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控製水庫水源保護區水汙染物的排放總量。
第十三條一級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汙水;
(三)傾倒、堆放、填埋各種固體廢物及其他廢棄物;
(四)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五)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的車輛通行;
(六)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七)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
(八)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活動;
(九)從事旅遊、遊泳、洗滌和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活動;
(十)破壞水庫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活動;
(十一)開山采石、非疏浚性采砂和挖坑取土;
(十二)其他汙染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四條二級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破壞水庫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
(三)開山采石或挖坑取土;
(四)傾倒、堆放油類、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等廢棄物以及有毒物品;
(五)
未按《農藥安全使用標準》使用農藥;
(六)設置城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廢棄物堆放點(站)、回收場;
(七)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條件
運
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的車輛通行;
(八)
破壞水源涵養林的活動;
(九)其他汙染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五條
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級水源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六條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內,對水源涵養林實行全麵封禁,按計劃開展退耕還林、植樹造林,保護野生動植物,保持生態平衡。禁止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種植速生豐產林及破壞生態的農業經濟活動。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凡在水庫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有關的項目,應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發改、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核)手續。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因發生事故或突發事件,在水源水質造成或可能造成汙染,並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清涼山供水公司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供水,並立即報告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提請啟用梅江應急備用水源。
第二十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禁止使用高毒、低效、高殘留農藥。
應當加強對運輸、儲存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汙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的各級政府應大力宣傳飲用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做好所在區域內的生活汙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汙染、破壞飲用水源水質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庫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水源水質的例行監測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查處汙染飲用水源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飲用水源保護規劃,製定和完善突發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六)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飲用水源水質異常情況,依法對飲用水源水質汙染事故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分工範圍內,做好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植被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要把住水庫水源保護區林木向外運輸的渠道,查處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違法行為;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統一規劃和管理,牽頭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水庫水源保護區的水土流失防治規劃及技術指導工作;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進廠飲用水源衛生質量和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並建立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定期公告製度;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汙管網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管理;
(五)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廢棄礦的複綠工作,以及水庫水源保護區的用地管理,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計劃指標,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水源保護區的規劃和監督管理;
(七)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梅州城區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八)公安部門負責加強對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畜牧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控製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對飲用水源的汙染;
(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的公路和進出車輛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清涼山供水公司負責對水庫淹沒浸潤區采取有效的固土措施,成立水源水質保護管理隊伍,負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清理和保潔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報告製度,做好清涼山水庫的水源水質監測工作。根據水源水質監測結果,按分層取水方案實行分層取水,在供水管線增設預處理池,必要時對原水進行預處理,確保供水水質穩定達標、安全。
第二十五條各責任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範圍,製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市政府對各責任單位的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督辦,使水質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水源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水源保護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等方麵有顯著貢獻的;
(三)在水源保護區建設中有發明創造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采取措施,防止重大汙染事故發生,保護水源有功的;
(五)發生汙染事故及時舉報的。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水庫環境包括清涼山水庫、補充水源水庫和陂頭的水域、水麵沿岸陸域、集雨區域及供水管線上的山地、林木、植被、地質礦產等。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梅市府〔2004〕2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環保 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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