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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水務局 上級文件 關於印發梅州市實施《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梅州市實施《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09-04-08 11:28: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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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 2009 29
關於印發梅州市實施《廣東省突發氣象
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實施〈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〇〇 九年四月八日
梅州市實施《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
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辦法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發布我市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省政府令第105號),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統一使用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見附件1)。
第三條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
第四條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和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包括重新確認或更新)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確保通過其公用通信網絡傳遞的預警信號傳遞暢通。播發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市廣播電影電視、通信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市氣象主管機構製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突發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係統、預警信號播發係統和防禦係統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禦能力。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中的防禦指引(見附件1和附件2),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製定防禦突發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編印有關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措施的宣傳手冊,各種傳播媒體必須采取各種不同手段深入進行宣傳。
第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措施,積極防禦,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
第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同類預警信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梅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5日發布的《梅州市防禦台風、暴雨、寒冷氣象災害實施辦法》(梅市府〔2002〕35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主題詞:氣象 災害 預報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