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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梅市府辦〔
2008
〕
43
號
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點
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8〕25號)精神,做好我市湖庫水環境保護工作,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切實加強水庫型飲用水源保護。我市水庫主要功能以飲用、防洪、發電、農田灌溉、維護生態平衡為主,水質保護是關係到我市經濟發展大局和國計民生的大事,因此必須加大水庫型飲用水源地保護力度,嚴格執行《水汙染防治法》、《水法》和《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嚴格新建項目環境準入,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
二、加強重點區域整治。一是加強飲用水源水庫區域流域整體的綜合整治工作,嚴格控製包括工業、農業、林業、礦山等各類建設項目開發,強化礦山開采整頓。二是城市、縣城和重點鎮必須建設生活汙水處理廠。
三、嚴格環境執法,提高應急反應能力。一是加強監測能力和應急監測能力建設。二是加強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巡查報告製度,縣城鎮以上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質每月監測一次,其它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質須定期監測,掌握飲用水源水質狀況,並造冊上報主管部門。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彙報,遇較大以上的汙染應及時向市政府應急辦(24小時值班電話:2250962)報告。
四、加強水庫生態保護和修複。加大庫區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的種植和保護力度,實施生態修複,防治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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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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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點
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08〕2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4號)轉發給你們,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水庫是我省飲用水的重要來源,兼有防洪、發電、航運和維係流域生態平衡等重要功能,關係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省水庫及其流域受汙染的威脅越來越大,水庫水環境保護工作麵臨嚴峻的考驗。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流域整體出發,以汙染物減排為核心,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重點,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堅持不懈地推進全麵、係統、科學、嚴格的水庫水汙染防治工作。
一要加強水庫型飲用水源保護。加大水庫型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工業汙染源的防治力度,確保水汙染物達標排放,嚴格新建項目環境準入。加強監督、檢查,依法取締位於一級水源保護區的排汙口,整治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汙染源,保障水庫飲用水源安全。
二要加強重點區域整治。大力推進重點區域流域整體環境汙染的綜合整治,在重要水庫彙水區的城鎮必須建設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確保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保障飲用水源水質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需要。
三要加強點源和流動源監督管理。嚴把水庫庫區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加強對水庫養殖、種植、旅遊和庫區範圍內汙染源的監督管理。進入水庫的機動船舶要按照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止汙染的設備和汙染物集中收集、儲存的相關設施。水庫管理部門要製訂船舶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四要加強生態保護和修複。加大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特別是水庫庫區“綠區”的建設和保護力度,減少水土流失。要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科學安排必要的生態用水。對主要入庫河道進行綜合治理,實施生態恢複。因地製宜地建設前置庫、人工濕地等生態修複工程,提高水體自淨能力,增強生態功能。
五要嚴格環境執法,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加大水庫庫區的環境執法力度,對違法排汙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對未經批準先建設、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建設項目,要責令停產停建。進一步充實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力量,強化現場監督執法職能。加快開展飲用水源地生物監測工作,積極開展水庫富營養化防治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環境應急監測網絡,完善各級水環境應急監測預案和水汙染事件信息通報製度,提高水環境監測預警的信息化和網絡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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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
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
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環保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建設部 水利部
湖泊(包括水庫,下同)是我國飲用水的重要來源,兼有防洪、發電、航運及維係流域生態平衡等重要功能,關係到人類的生存與安全,關係到區域及全國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九五”以來,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由於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尚未根本轉變,工業汙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率低,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水資源開發利用不當等問題,不少湖泊的水環境保護工作麵臨嚴峻考驗。為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方針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和方針。湖泊水環境保護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汙染物減排為核心,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重點,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堅持不懈地推進全麵、係統、科學、嚴格的汙染治理,讓湖泊休養生息,從根本上解決湖泊水汙染問題。湖泊水環境保護要貫徹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分類指導、因地製宜,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的方針。
(二)近期和遠期目標。繼續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稱“三湖”)以及三峽庫區、小浪底庫區、丹江口庫區為保護重點,並加強洪澤湖、鄱陽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環境保護工作。到2010年,重點湖泊富營養化加重的趨勢得到遏製,水質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複重點湖泊地區山青水秀的自然風貌,形成流域生態良性循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宜居環境。
二、采取多種措施實行綜合治理
(三)加大工業汙染防治力度。重點湖泊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造紙、釀造、印染、製革、醫藥、選礦以及各類化工等行業落後生產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對未達到排汙許可證規定的企業要實施限產限排。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企業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對逾期未完成的,實行停產整治或依法關閉。“三湖”流域各省(市)要製訂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新建項目環境準入,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汙染物的項目。在重點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同意。在太湖流域開展化學需氧量排汙權交易試點。
(四)加強城市生活汙水處理。在重點湖泊流域內城鎮新建、在建汙水處理廠都要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保證出水水質達到一級排放標準;已建汙水處理廠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脫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統籌安排汙水處理設施、汙水再生利用和汙泥處置設施建設,加強配套管網建設,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網雨汙分流體係。嚴格執行城市排水許可製度,加強對排入管網汙水的水質監管。城市垃圾處理場滲濾液必須做到達標排放。在重點湖泊流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五)控製農村生活汙染和麵源汙染。重點湖泊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因地製宜開展農村汙水、垃圾汙染治理,有條件的小城鎮和規模較大的村莊應建設汙水處理設施。科學規劃畜禽飼養區域,鼓勵建設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和無害化畜禽糞便還田等畜禽糞汙綜合利用方式,確保達標排放,對目前未能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抓緊進行治汙改造。加快發展農業清潔生產,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采取灌排分離等措施控製農田氮磷流失,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在重點湖泊最高水位線外l公裏範圍內嚴格控製種植蔬菜、花卉等單位麵積施用化肥量大的農業活動,嚴禁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六)控製旅遊業和船舶汙染。科學規劃湖泊周邊旅遊業,防止超環境容量過度發展。湖泊周邊度假村、旅遊賓館飯店等必須安裝汙水處置設施,並確保達標排放。
在2008年年底前,所有進入湖泊的機動船舶都要按照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止汙染設備和汙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船舶集中停泊區域要設置汙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製訂船舶汙染水域應急預案。
(七)削減湖內汙染負荷。“三湖”和三峽庫區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專業隊伍,建立打撈藻類或漂浮物作業製度,提高機械裝備水平和打撈效率,並妥善處理打撈上岸的藻類或漂浮物,避免二次汙染。要有計劃地開展底泥生態疏浚。要於2008年年底前全麵取消“三湖”流域禁養區內的湖泊圍網養殖和肥水養殖;不再擴大其他湖泊現有圍網養殖麵積,並在3年內逐步降到規定的麵積以下。
(八)加強生態保護和修複。要合理開發湖泊水資源,保證生態用水,增強水體自淨能力。優先實施湖泊濕地保護和恢複工程,禁止圍湖造田、圍湖養殖等縮小湖泊水麵的行為。采取生物控製、放養濾食魚類、底棲生物移植等措施修複水域生態係統,加強生態湖濱帶和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的建設與保護。對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進行綜合治理,實施生態恢複。推廣前置庫、尾水濕地處理等生態處理方法,進一步降低氮磷入湖總量。有條件的地方,要進一步做好調水引流工作,采取科學調水、合理控閘等措施,加快湖泊水體循環交換。選擇不同類型的湖泊開展汙染防治和生態修複試點。
(九)大力加強科技攻關。要強化對重點湖泊富營養化形成和消除機理、水體氮磷汙染控製、藻類生長和暴發規律、水體自然修複、沼澤化防治和水庫消落帶保護等方麵的關鍵技術研發,增強科技支撐能力。開展重點湖泊生態安全評估。開展農業汙染防治關鍵技術研究,實施限定性農業技術規範。全麵推進湖泊環保標準研究和修訂工作。
三、強化責任和監督管理
(十)落實領導責任。要逐級落實責任,建立考核機製,實行嚴格的問責製。地方人民政府是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重點湖泊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湖泊水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關係,把保護環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將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所需資金作為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安排重點,並加大投入力度;要製訂分年度的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和進度要求,狠抓落實。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省界斷麵的水質監測,及時與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環保和水利部門協調,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護。跨省界湖泊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聯防治汙、預警、應急等方麵的協調機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指導和協調,加大支持力度,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央集中的排汙費、環保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環境保護資金要對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予以重點支持。
(十一)健全環境監測預警體係。加強水質監測能力建設,優化監測網絡。擴大藻類易發期的監測範圍,增加監測斷麵和監測頻次。對水質、水情和水環境汙染事故隱患進行認真分析,製訂水環境保護預警和應急預案,健全指揮管理係統,逐步建立汙染源、水環境質量和應急係統的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逐步開展農業麵源汙染監測體係建設。
(十二)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惡意排汙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在藻類易發期,對相應區域的汙染源,可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對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建設項目,責令停產停建。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落後生產能力,實施關閉淘汰。有悖於環保法律法規的地方性規定,要立即全部取消。對違法排汙的企業負責人和失職、瀆職的領導幹部,要堅決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題詞:環保
湖泊
水域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