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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水務局 上級文件 關於加大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議案實施方案和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的決議
關於加大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議案實施方案和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的決議
來源:本網   時間:2004-08-09 15:16: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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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200428
轉發梅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
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議案實施方案
和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
管理辦法的決議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的議案》實施方案的報告,並作出了《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議案實施方案和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的決議》,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逕向市環保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九日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大
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
議案實施方案和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
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的決議
(2004年7月23日梅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會議通過)
梅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梅州市人民政府《辦理〈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的議案〉實施方案的報告》和《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會議同意這個報告和管理辦法,請市人民政府認真組織實施。
辦理《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
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
的議案》實施方案的報告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
市四屆人大二次會議提出並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確定的《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力度的議案》,市政府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並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四屆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梅州市人民政府辦理《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的議案》實施方案,提請本次常委會與《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草案)》一並審議。
一、指導思想
以進一步改善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為目標,以解決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綜合整治的重點問題為主攻方向,加強統一領導和組織專項整治工作,確保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取得成效。
二、保護目標
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總體目標:主要是通過進一步預防控製工業汙染,開展生活汙染源控製,強化農業麵源汙染控製,實施水庫生態環境整治等措施,實現和確保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穩定達標。
三、主要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劃定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此項工作去年已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論證劃定完成,並報省政府審批,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批準實施。
(二)依法管理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
1 、2004年6月由市環保完成《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草擬工作,報市政府審定。
2 、2004年1月開始,每月由市環保局監測一次清涼山水庫水源水質,並向社會公布。
(三)控製工業汙染,治理原鉛鋅礦廢棄渣。
1 、嚴格控製工業汙染,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先經市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計劃、國土資源、銀行、工商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核)、貸款手續。
2 、2005年6月底前完成原鉛鋅礦廢棄渣場的治理工作,解決原鉛鋅礦廢棄渣可能汙染水源水質的潛在問題,采用工程措施攔截棄渣,並予以複綠,此項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四)綜合治理清涼山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
1 、2005年6月底前取締保護區內的采石場,做好采石場閉坑和生態環境恢複工作,此項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2 、2005年6月底前清理整頓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小水電開發項目。保護區內除現有清涼山水庫外,禁止開發小水電項目,已有的要進行清理;對已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限期恢複。此項工作由市水利局負責。
3 、堅決製止亂砍亂伐林木行為,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清涼山水庫保護區除水庫庫區外全部建成水源涵養林,必要時有計劃種植林木,一級保護區內由清涼山供水單位負責,二級保護區內由市林業局負責。
(五)加強保護區內的生活汙水綜合治理。
1 、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應逐步搬遷,確保清涼山水庫水源水質不受生活汙水汙染,此項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
2 、引導二級保護區內居民發展無汙染生產經營項目,嚴格控製人口發展,居民生活汙水須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後排放。居民外遷和控製人口由當地政府和市公安局負責,居民生活汙水處理由市建設局指導當地政府負責。
(六)控製農業麵源汙染。
1 、一級保護區劃定為禽畜禁養區,2004年底前,要完成禁養區內的清理工作;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規模化禽畜養殖場,已有的要實行搬遷或關閉。
2 、嚴格控製農藥、農膜等汙染,鼓勵居民發展無汙染或汙染小的農業項目,鼓勵居民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
以上工作由市農業局、市畜牧局負責。
3 、庫區沿岸現有耕地必須在2005年底前全部退耕還林,逐步實現綠地計劃。此項工作由市農業局、市林業局負責。
(七)實施表層取水,確保取水質量。
對水庫水源實施表層取水,確保取水質量,同時加強對水庫水源的監測,此項工作由清涼山供水單位負責技術論證和實施。
(八)加強清涼山水庫庫區監督管理。
1 、禁止向保護區特別是水庫周圍傾倒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險廢物、一般固體廢物。此項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
2 、禁止運輸有毒物品、危險品的車輛通過庫區。此項工作由市公安局負責。
(九)以上各項工作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責,並積極爭取省級資金支持。
四、組織實施
成立“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製定和實施議案實施方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檢查監督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具體負責議案實施的協調、監督、資料彙總上報等工作。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優先安排綜合治理的項目和資金,確保議案實施完成。為保證議案實施工作順利實施,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根據方案的任務要求,各責任單位應製定所承擔的任務實施計劃(包括具體的工程項目、進度安排以及資金投入情況等),並於2004年9月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計劃資金經市政府批準後,於2004年底前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作為本實施方案的補充。
(二)各級政府、各責任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任務時限要求,按時將工作完成情況總結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治理工程項目和各專項整治行動納入市政府督辦事項,並對完成情況組織考核。
五、實施時間和步驟
議案實施工作分三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2004年7月至9月)。
依據《關於加大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力度的議案》實施方案和目前清涼山水庫水質保護工作實際,突出重點,確定今年的工作任務目標,製定專項整治工作計劃。
(二)實施階段(第一階段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第二段階2005年7月至2007年)。
1 、各責任單位落實第一階段水質保護工作各項任務。
2 、各責任單位在落實第一階段水質保護工作各項任務的基礎上,進入鞏固加強階段。
3 、接受市人大議案實施監督檢查。
4 、加強輿論監督,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跟蹤報導宣傳議案實施進展情況,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三)驗收階段(2007年底)。
由市政府對議案實施工作進行全麵的驗收和總結,並報市人大驗收。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
水質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護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防治水汙染,確保梅州市區用水的需要,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梅州市的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涼山水庫水源為集中式供水的地表飲用水水源,其主要功能是保障梅州市區生活用水、工業用水。
第三條 水庫環境包括水庫的庫麵水域、水庫沿岸陸域及集雨區域的山地、林木、植被、地質礦產等。
第四條 清涼山水庫的水源保護必須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是水庫水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梅江區、梅縣、豐順縣政府以及水利、衛生、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
(一)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協調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負責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工作;查處汙染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統一規劃和管理,做好飲用水源地的水土流失防治規劃及技術指導工作;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廠飲用水源衛生質量的監督管理;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汙管網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管理;
(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用地,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和易地發展用地,並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清涼山水質保護和供水工作;
(七)公安部門負責對劇毒、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
(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畜牧部門負責控製農藥、化肥、農膜、禽畜糞便對飲用水源的汙染;
(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 梅州市清涼山供水有限公司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積極協助做好清涼山水庫的水源保護具體工作。
第七條 保護區內各縣(區)、鎮人民政府及各有關單位,有責任保護水庫的環境不受汙染;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汙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各級政府應大力宣傳飲用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做好所在區域內的生活汙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汙染、破壞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凡對水庫環境產生直接或間接汙染危害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水源保護和防治水汙染的義務。
第九條 清涼山供水單位應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界碑。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界碑。
第十條 水源保護區內的林木都是水源涵養林。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
第二章 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管理
第十一條 水庫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的要求;二級保護區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各級保護區內都要嚴格控製汙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二條 水源保護區範圍的劃分。
(一)一級水源保護區範圍:
清涼山水庫正常蓄水位232m全部水域以及入庫溪流上溯至一級保護區陸域邊界麵河段水域;232m正常蓄水位向陸縱深壩址以上東至白水礤,東南至新田,南至溪田官鬥山,西至清涼山,北至桂竹鍾客田集雨區範圍 13.82k㎡的陸域。
龍仔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4.07k㎡的陸域。楊梅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1.03k㎡的陸域。
小深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0.86k㎡的陸域。
狗咀坑水庫正常蓄水位175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3.80k㎡的陸域。
盤湖水庫正常蓄水位242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區5.75k㎡的陸域。
(二)二級水源保護區範圍:
清涼山水庫溪流一級保護區陸域邊界麵上溯至源頭全部水域,清涼山水庫除一級保護區外的全部集雨區80.28k㎡陸域。
第十三條 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工程和保護水源無關的永久或臨時性建設項目;
(二)向水域排放汙水;
(三)傾倒、堆放、填埋各種固體廢棄物和其它廢棄物;
(四)在水體中清洗各種車輛、容器和設置油庫;
(五)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過;
(六)毒魚、炸魚、電魚,以及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魚種、數量、規模進行水庫養魚的;
(七)旅遊、遊泳和其他可能汙染生活飲用水體的活動;
(八)開荒、修築墳墓、挖沙取土、破壞植被;
(九)從事畜牧業活動;
(十)其他汙染水質的行為。
沿岸現有耕地限期退耕還林,逐步實現綠地計劃。
從事種植業活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飲用水源水質汙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四條 在二級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水以及對水體具有潛在汙染的建設項目;
(二)破壞水庫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
(三)開采沙石、挖坑取土以及傾倒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
(四)未按《農藥安全使用標準》使用農藥;
(五)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站(點);
(六)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條件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
(七)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的;
(八)其他汙染水質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林木、植物和地質環境的責任。要按計劃開展植樹造林、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保持生態平衡。
水庫淹沒浸潤區,由清涼山供水有限公司負責種植耐澇多年生固土植物。
第三章 飲用水源保護和汙染防治
第十六條 清涼山供水單位要根據入庫河流流量、季節變化和水庫的標準水位,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安排,調蓄水量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當地居民易地發展,引導二級保護區內當地居民發展無汙染生產經營項目。
第十八條 汙染物的排放實行濃度控製和總量控製相結合的管理措施。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控製水庫水源保護區水汙染物的排放總量。
第十九條 凡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先經市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計劃、國土資源、銀行、工商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核)、貸款手續。
建設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因發生事故或突發事件,在水源水質造成或可能造成汙染,並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清涼山供水單位必須采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報告市政府和有關部門並停止供水;環保部門獲知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的加重和減輕其危害,直至汙染排除。
第二十一條 環保部門有權對水保護區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