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文件
粵水信管【2008】10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 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廳直屬各單位:
現將 《 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將此件轉發至所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抓好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廳信息化辦(信息中心)聯係。
廣東省水利廳
二 〇〇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水利信息化的建設管理,規範建設程序, 避免重複建設 , 實現網絡互通和信息共享, 推進全省 水利信息化建設 協調、 健康、可持續 發展, 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有關政策、《水利部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參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水利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入開發、廣泛利用和有效管理水利信息資源,加速實現水利現代化的進程。主要體現為以全麵提升水利事業活動效率和效能為目標,以現代化的信息采集係統為基礎、通信和計算機網絡係統為支撐、信息管理與決策支持係統為核心的麵向水利行業的信息係統工程的建設和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信息化建設是指水利信息基礎設施、水利業務應用係統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環境建設。
水利信息基礎設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設施、水利信息網絡(包 含骨幹通信網絡、計算機局域網絡)、公用信息平台、 水利數據中心構成。
水利業務應用係統是指 利用信息技術 為 電子政務、三防指揮、水資源管理、移民管理、農村機電、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農村水利、規劃計劃管理、科技與外事管理、水政監察管理等 服務的各類水利業務係統 。
水利信息化保障環境由水利信息化標準體係、安全體係、建設和運行管理機製、相關政策、投資和人才隊伍等構成。
第四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開發、統一使用”的原則,必須嚴格遵循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水利信息化技術規範。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省水利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的領導機構 。主要職責包括: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信息化建設的方針和政策,製訂全省水利信息化發展戰略,研究和決定全省水利信息化的重大問題,領導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第七條 省水利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廳信息辦”), 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廳信息中心承擔。其主要 職責包括:
①組 織、指導和協調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組織編製全省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擬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法規體係和技術規範體係,指導全省水利信息化技術工作;
②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審查水利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設計和方案;
③組織實施具有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 組織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績效評估;組織全省信息化建設的檢查、協調和監督,推廣通用業務應用軟件; 組織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宣傳、評比考核和技術交流培訓;
④完成廳水利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省水利廳各直屬單位和各市、縣水利 ( 水務 ) 局應當加強水利信息化 建設的組織領導,成立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廳直單位和市、縣水利信息辦),明確專門部門承擔日常工作,負責業務範圍和所轄地區的水利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並負責完成上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任務 。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條 水利信息化項目包括獨立的信息化項目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中包含信息化內容的項目,其建設必須在國家和廣東省有關信息化規劃以及廣東省水 利 信息化發展規劃的框架內進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
第十條 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是水利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各級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由同級水利信息化管理單位組織編製,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應包含信息化建設內容,納入工程項目的整體規劃設計中,並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十二條 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的信息化建設內容應設專門章節設計,中型以上工程應獨立成冊:
第一類、第二類項目信息化建設內容,廳信息辦參與審查,提出的意見作為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三類項目信息化建設內容,市水利 信息辦參與 審查,提出的意見作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四類項目信息化建設內容,縣水利信息辦參與審查,提出的意見作為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對於獨立的信息化項目,水利廳及直屬單位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和技術方案由廳組織審查,按有關規定報批;各市、縣的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和技術方案由同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對信息化項目建設在符合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範、網絡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符合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避免重複建設、概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麵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關係全局的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如通信網絡、電子政務、省水利數據中心、 全省 水利信息和業務資源共享平台 、 信息化保障環境等,以及廳處室和廳直管單位的業務應用管理係統由廳統一立項、統一開發並推廣使用;廳直屬單位在廳水利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統一開發建設各自業務範圍內的業務係統;各市、縣(市、區)負責所轄範圍內的水利信息化項目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各單位應積極籌措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金投入。省廳統一開發應用的項目,由省廳統籌安排建設資金;廳直屬單位開發應用的項目,通過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單位自籌或適當安排省級補助資金等渠道解決 ; 市、縣開發應用的項目由市、縣自籌解決建設資金;按現行政策給予補助的麵上水利工程項目含有信息化建設內容的,納入工程項目總投資,省按現行水利投資補助政策補助。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變更設計方案的,須經原審批機關複審同意。
第十八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製、招標投標製、合同製和建設監理製。項目法人單位名稱、招標、采購和監理等情況應報上一級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安全與保密係統建設應當采用國家保密局授權發布的產品。重大信息化項目應當通過國家認定的信息係統安全測評認證,未經測評認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國家和水利行業保密信息的信息係統應當與互聯網實現物理隔離。
第二十條 承擔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谘詢、軟件開發、設備供應、安裝、培訓服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或同類項目建設的成功經驗。
第二十一條 水利信息化項目的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進行,信息化主管部門 應參與驗收。
第二十二條 在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合格並投入運行半年後,應當由同級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的綜合評估。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成果應當在驗收後三個月內報上一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所上報的建設成果材料中必須包括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共享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有推廣價值和創新突出的成果,鼓勵向有關部門申請成果鑒定,並申報科技獎勵。符合條件的成果,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專利。
第二十五條 各級信息辦應當統一組織基礎性的或對水利係統有較大影響的水利信息化成果的測評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利信息化項目的資產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登記。
第六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利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單位的水利信息係統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水利信息係統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效益, 各級水利部門和單位 應當建立健全係統管理、安全保密、文檔管理、應急管理、機房管理、崗位責任等運行管理製度。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 必須對所管理的重點水利信息係統進行安全等級保護定級,並按照等級保護的相關要求采取信息安全防範措施,保證係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落實水利信息化係統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參照相關標準通過部門預算等方式明確運行維護經費來源,確保各項運行維護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十一條 需運行在廳中心計算機房或委托給廳信息中心維護管理的信息係統,必須先征求廳信息中心的意見,協商好有關網絡、維護管理職責等事宜後再報廳領導審定批準,其維護管理按廳信息係統托管運行維護的相關規定進行,托管運行維護相關規定另行製定。
第七章 綜合利用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采取措施全麵整合本單位水利信息資源,提供資源共享條件,充分發揮綜合效益,避免重複建設。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信息采集係統進行各類水利信息的采集,確保一數一源。各級信息辦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劃協調有關單位逐步建設和完善全省水利信息采集係統。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采用全省統一的水利信息網絡進行各類水利信息的傳遞和交換。網絡的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公網資源。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全省統一的數據庫平台進行各專業應用係統的開發。各級信息辦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基礎數據庫、專業數據庫、元數據庫等各類數據庫的建設。
第三十六條 各級信息辦負責統一管理各級水利信息資源,維護相應的水利信息資源庫,發布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實現信息資源的綜合利用、互聯互通和全麵共享,為業務部門的信息采集、整理、彙總、發布和業務應用係統開發等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三十七條 各級水利單位應重視和加強門戶網站的建設管理,進一步強化政務公開、網上辦事、水利熱點、便民互動及水文化建設等功能,實現網站科學高效管理,全麵提升全省水利係統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各級水利 單位要加大信息化專業人才的引進力度;落實教育和培訓經費,加強信息化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廣大幹部職工信息化應用技能培訓。
第三十九條 各級水利單位要建立健全水利信息化工作年度考核製度,並將其納入本單位的考核內容之一。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報批、建設、運行、使用按照國家保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促進水利信息化又好又快發展,以水利信息化帶動水利現代化,為建設水利強省提供有力的支撐,根據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推進水利信息化工作的若幹意見》和《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四統一”綱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製度,考評範圍為省水利廳直屬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含所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實行統一考評、分類指導。根據實際情況,將被考評單位分成三類:
第一類:省水利廳直屬單位;
第二類:廣州、深圳、珠海、惠州、東莞、中山、江門、佛山等 8 個市;
第三類: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等 13 個市。
第四條 考評工作由省水利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廳信息辦負責。
第五條 考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水利信息化領導和工作機構、人員配置情況;
(二)水利信息化建設規劃與相關管理製度;
(三)水利信息化建設與工作經費保障情況;
(四)水利信息化基礎設施與業務係統建設與應用情況;
(五)政務信息化、門戶網站建設與實用效果;
(六)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信息化工作部署的情況。
第六條 考評采用百分製計分法,將考評內容進行細化分解,量化成可供打分的《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標準》。
第七條 考評一般采取單位自評和考評小組考評相結合的方式。
單位自評:各單位對照《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標準》先進行自評打分,自評材料報廳信息辦作為考評參考。
考評小組考評:由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若幹考評小組,通過聽取彙報、現場考察、查看材料和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等方式,依照《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標準》進行評分,得出考評結果。
第八條 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評結果予以通報,並對先進單位給予表揚。同時,考評結果也將作為省水利廳指導麵上水利工作的參考。
第九條 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遵循公開公正、客觀全麵的原則,接受監督。
第十條 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原則上每年年底組織一次。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考評標準
被考評單位: 年 月 日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分 |
考評方法 |
評 分 標 準 |
考評分 |
綜 合 管 理 ( 35 ) |
(一)信息化工作組織領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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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重視,成立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或聽取彙報的,得 3 分; 信息化工作由一把手掛帥的,得 5 分;隻由副局長分管的,得 3 分;沒有領導分管的,得 0 分。所轄縣 ( 市、區 ) 組織領導不健全的相應扣 0.5 ~ 2 分 |
(二)工作機構與職能落實情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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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信息化工作專門機構、配備人員和場所並有相應職能的,得 4 分;隻配備信息化工作兼職人員的,得 1 分。 所轄縣 ( 市、區 ) 工作機構與職能不健全的相應扣 0.5 ~ 1.5 分 |
(三)規劃與計劃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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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了信息化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計劃,並指導下級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廳直屬單位除外),得 3 分;否則酌情扣分 |
(四)製度建設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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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化工作、網絡運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麵的規章製度,並得到切實執行的,得 4 分;否則酌情扣分 |
(五)宣傳 |
4 |
查看文件 全年綜合 |
利用網站和簡報等渠道大力宣傳水利信息化工作;積極向廳報送宣傳稿件,當年報送 4 次或以上的,得 4 分;否則酌情扣分 |
(六)培訓教育 |
5 |
聽取彙報 全年綜合 |
能開展經常性的水利信息化業務培訓與教育;派員參加廳組織的培訓學習的,得 5 分;否則酌情扣分 |
(七)經費保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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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設投入適應工作需要,係統項目運行維護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的,得 4~5 分;基本適應需要的,得 1~3 分;經費和投入短缺、影響工作開展的,不得分 |
(八)科技與創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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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信息化工作得到市廳級以上獎勵或榮譽的,得 3 分;信息化項目有創新點,得到科技獎勵的,得 2 分 |
基 礎 設 施 與 保 障 環 境 ( 20 ) |
(九)計算機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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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獨立機房而采取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得 0.5 分;建立獨立機房的,得 1.5 分;機房滿足計算機網絡係統安全運行要求,並建立相應管理製度的,得 3 分 |
` |
(十)網絡建設 |
5 |
聽取彙報 現場察看 |
構建起水利資源信息采集設施和傳送網絡的,得 3 分;與下屬(相關)單位實現聯網的;得 4 分;資源共享程度高的,得 5 分 |
(十一)局域網 |
4 |
聽取彙報 現場察看 |
建成內部局域網、布線到位的, 得 2 分; 適用性、安全性等達到有關技術要求的,得 4 分 |
(十二)計算機配備 |
3 |
聽取彙報 現場察看 |
局機關在職(在編)人員計算機配備率達 80% 以上的,得 2 分; 100% 的,得 2 . 5 分;領導和有關人員配備筆記本電腦的,得 3 分 |
(十三)安全與保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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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正版軟件的,得 3 分;按照國家、省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網絡與信息的保密與安全措施,未發生過泄密事件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得 5 分 |
政 務 信 息 化 建 設 ( 20 ) |
(十四)門戶網站建設 |
10 |
網上察看 全年綜合 |
開通單位門戶網站的,得 4 分;信息更新及時有效的,得 7 分;實現網上辦事,有公眾互動等功能的,得 10 分 |
(十五)機關辦公自動化 |
5 |
聽取彙報 現場察看 |
建成辦公自動化係統並得到應用的,得 3 分;應用程度好,切實發揮提高行政效率作用的,得 5 分 |
(十六)電子公文交換 |
5 |
聽取彙報 全年綜合 |
積極使用廳電子公文交換係統,及時收發文件的,得 5 分;不通過廳電子公文交換係統發送公文,或接收公文不及時被催收三次以上的,扣 1~3 分;從不使用廳電子公文交換係統的得 0 分 |
水 利 業 務 應 用 係 統 ( 25 ) |
(十七)水利業務應用係統 |
10 |
聽取彙報 現場察看 |
建成各類基礎數據庫、專業數據庫的,得 2 分,數據庫得到有效維護管理和充分利用的,得 3~5 分;建成水利業務係統並取得實效的,得 6 分;建成多個應用係統並在業務工作中發揮顯著效益的,得 7~10 分 |
(十八)全省性重點信息化項目 |
5 |
聽取彙報 全年綜合 |
積極配合支持省三防指揮、水資源管理、“四統一”工程等係統建設的,得 3 分;成效顯著的,得 4~5 分 |
(十九)“三同步”情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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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項目與水利工程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得 5 分,否則酌情扣分 |
(二十)建設程序 |
5 |
聽取彙報 查看資料 |
水利信息化項目立項報批和建設能按有關程序要求進行的,得 5 分,否則酌情扣分 |
總 分 |
100 |
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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