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2007〕39號
關於切實加強水庫山塘和
水
電站
蓄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
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水庫、山塘和水電站蓄水工程的管理,建立良性長效運行機製,確保蓄水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利部《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水建管〔2002〕188號)、《關於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號)、
《廣東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市委常委擴大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水庫、山塘和水電站蓄水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我市現有水庫672宗,其中大型3宗,中型16宗,小(一)型131宗,小(二)型522宗;
山塘庫容在1萬立方米以上、對下遊影響較大的有1533宗;水電站工程有1383宗。
數量眾多的
蓄水工程
是我市防洪工程體係和水利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洪、灌溉、供水、發電、保護生態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對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穩定農村社會秩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目前水庫和山塘普遍存在
病險工程數量多,險情突出;安全責任製落實不夠到位;工程管理責任不落實;管理體製不順,機製不活;
工程運行與維修養護經費不落實等諸多問題。水電站
蓄水工程存在擅自加高壩體、隨意超限水位蓄水、無人管理等問題。
小型水庫、山塘和水電站
蓄水工程
已成為我市防洪體係中的薄弱環節和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隱患,加強水庫、山塘和水電站
蓄水工程管理
十分重要。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清水庫、山塘以及水電站蓄水工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所占的特殊位置,充分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蓄水工程垮壩後果的極端嚴重性,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加強水庫、山塘和水電站蓄水工程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長效管理機製,確保蓄水工程的安全,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確責任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積極推進水利工程管理體製改革,按有關政策,明確工程管理單位的性質和類別,定編定崗。責任主體包括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主管部門或工程所有者(業主)及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和“誰投資、誰建設、誰所有、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庫工程,除省、市管理工程外,由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中梅西水庫由市水利局管理;其他小型水庫工程以所在鎮人民政府或村管理為主,山塘以所在村或村民小組管理為主;跨縣(市、區)、鎮、村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管理;民營(私營)的水庫、山塘和水電站
蓄水工程由其業主負責管理;
每座水庫、山塘和水電站蓄水工程都要確定一名相應的政府行政領導為防汛行政責任人,對
蓄水工程
安全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要逐級、逐宗落實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並在一定範圍公示。
(一)水庫。
1
、大、中型水庫。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加強對水庫的安全監測和運行管理。
2
、小型水庫。對列入省人大議案正在實施的348宗工程,要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程質量,於今年底前全麵完成施工任務,並於2008年汛期前組織驗收和移交管理;對前五年加固和未列入議案,通過核查存在安全隱患的169宗工程,積極爭取省的支持,計劃在2009年底前完成除險加固,在險情未排除前,應采取限製蓄水、放空庫容等措施,確保水庫安全。
(二)山塘。
對全市
庫容在1萬立方米以上、對下遊影響較大的1533宗山塘
,在全麵檢查、逐宗建檔的基礎上,按先急後緩的原則,做出五年規劃,分年度實施,市、縣(市、區)、鎮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除險加固,在險情未排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三)水電站蓄水工程。
1
、全麵清查,分類整治。各縣(市、區)對本轄區範圍內的所有電站蓄水工程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逐宗登記造冊,建立台賬。對下遊影響較大,且存在安全隱患的小水電工程,要采取堅決措施進行整改。對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電站蓄水工程,要堅決放空蓄水,強製停止發電,限期整改;對工程質量低劣,嚴重威脅下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程,要堅決予以拆除;對隱患工程,要按輕重緩急原則,製訂具體整改實施方案,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
、加強運行管理,消除安全隱患。需按三防工作要求,逐宗製訂度汛預案。每年汛前,電站業主必須組織一次全麵檢查,市、縣兩級進行抽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汛期期間,電站業主應加強巡查,在遭遇強降雨、台風等特殊天氣時,應二十四小時加強對蓄水、引水設施的巡查,一旦發現隱患或險情,應第一時間上報縣三防指揮部門,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3
、認真落實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和年檢工作。根據水利部《農村水電安全管理分類和年檢辦法》和省水利廳實施意見,各縣(市、區)要在業主自查自驗基礎上,完成各種表格填報工作, 10月底市、縣兩級水利部門組織人員進行抽查,年底前完成電站首次安全分類工作。
4
、通力協作,嚴格把關。為進一步嚴格小水電基建程序和發電上網的管理,從源頭上遏製出現新的違規工程,水利、工商、技術監督、供電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嚴格把關。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取水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發電上網協議:
①未經規劃的流域或不符合規劃的水能資源開發項目;
②未經立項審批、初設審批,擅自興建的小水電工程;
③經審批或核準後,擅自變更設計施工的小水電工程;
④未經竣工驗收的蓄水水電站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水電站工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麵通知水電站停止發電上網,並書麵通知供電部門中止與水電站的並網協議及購售電合同:
①經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電站;
②通過安全管理分類或年檢被評定為D類的電站;
③不按時進行安全管理分類、年檢或拒不辦理安全管理分類、年檢手續的電站;
④凡被評定為C類和存在安全隱患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徹底,末達到安全要求的電站。
三、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
大、中型、小(一)型水庫和對村鎮、交通幹線、軍事設施、工礦校區等人口集中區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點小(二)型水庫,必須設置專門的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庫、山塘、水電站蓄水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並按以下要求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大、中型水庫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水利部、財政部聯合製定)定崗定員;小(一)型水庫2—3人;小(二)型水庫不少於2人;
庫容在1萬立方米以上、對下遊影響較大的山塘
1
人;民營(私營)的水庫、山塘和水電站蓄水工程根據庫容按照以上標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不含水電站運行管理人員)。小型水庫、山塘、水電站蓄水工程專職管理人員實行聘任製,由各管理單位推薦,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專職水庫、山塘管理人員要熱愛水利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
四、積極籌措資金,落實管理經費
大、中型水庫管理人員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從2007年7月起,小型水庫、山塘管理人員的工資由縣、鎮級財政統籌,市財政補貼,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每人每月工資不少於300元,
1
萬立方米以上
山塘管理人員每人每月工資不少於150元。市財政對已注冊登記的小型水庫每宗每年補貼1000元,庫容1萬立方米以上對下遊有較大影響的山塘每宗每年補貼500元,其餘由縣財政列入預算,由縣或鎮級財政發放,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經濟條件許可時管理人員的工資應逐步提高。私營的水庫、山塘和水電站蓄水工程管理人員的工資不低於同類水庫、山塘管理人員標準,由其業主支付,縣、鎮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積極采取措施籌措水庫、山塘管理經費。一是要加大工程水費征收力度。水利工程水費為經營性收費,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確保水費足額征收。二是要規範小型水庫和山塘的經營發包。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三是凡是壩後電站或直接引水發電的電站,應按有關規定征收水費。四是所有水費和水庫租賃、承包等經營收入全部上交管理責任主體同級財政,作為水庫管理人員工資補貼和工程維修養護統籌經費,專款專用。
五、加強教育培訓,推進規範管理
以上管理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年度考核製度。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水利部頒發的《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及頒發培訓合格證書暫行辦法》(水管〔1995〕15號)的規定逐步做好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提高管理人員素質。今後,水庫、山塘和水電站蓄水工程的專職管理人員須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每年要按管理合同的責任要求對管理人員進行年度考核。
加強工程巡查和維修養護。水庫、山塘、水電站蓄水工程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梅州市水利局製訂的《梅州市水庫、山塘工程管理規定》,做好現場巡查、觀測和維修養護工作,如實填報日常工作
記
錄。
附件:《梅州市水庫、山塘工程管理規定》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梅州市水庫、山塘工程管理規定
依據《水庫工程管理通則》(SLJ TO2—81)、《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廣東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粵府〔1994〕9號),結合本市水庫、山塘(含電站蓄水工程)工程的實際情況編製本規定。
一、運行管理的任務和職責
1.1
確保工程安全,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1.2
做好工程的檢查觀測、養護修理、調度運用、工程維護等各項工作。
1.3
對每天的管理工作情況記好管理日誌。
1.4
對檢查發現的工程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二、檢查觀測
2.1
對工程表麵狀態:一般情況下,一天巡視察看一次;當水位達到防限水位時增加巡查次數;如遇超正常水位、暴雨等非常情況時,應晝夜監視。
2.2
當水庫、山塘放水水位降落時,應特別注意上遊坡的檢查。當庫水位上升及庫水位較高時,特別注意下遊坡的檢查。
2.3
檢查壩身是否有裂縫、塌坑、隆起等現象。
2.4
檢查上遊塊石(或砼塊)護坡及下遊壩腳反濾體是否有鬆動、崩塌、架空等現象。
2.5
檢查土壩兩岸接頭處、下遊壩坡、壩腳一帶及壩下埋管出口附近等處是否有異常滲漏現象(有多種滲漏現象)。
2.6
檢查壩腳反濾體的滲透流量的大小變化、判斷是否正常。
2.7
檢查輸水涵管軸線上的壩坡有無異常現象。
2.8
涵管進口閘門關閉時檢查管內是否有水流出,有無異常。涵管放水期間應傾聽聲響、觀察水色、檢查消能建築物的情況。
2.9
涵管管內檢查由鎮水管所統一安排進行。
2.10
檢查溢洪道是否有影響泄水的障礙物,側牆岸坡邊坡是否穩定。
2.11
檢查溢洪道閘墩、側牆、底板、消力池(坎)等結構有無裂縫、損壞和滲水現象。
2.12
溢洪道在泄洪過程中應觀察建築物的工作狀態和水流狀況。
2.13
檢查溢洪道閘門及其啟閉設備和輸水涵管啟閉設備是否完好,是否能確保開啟關閉靈活可靠。
2.14
檢查壩身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蟻活動的痕跡。
三、養護修理
3.1
對溢洪道閘門及啟閉設備進行經常性養護、定期檢修並試運行,保持設備完好,啟閉靈活可靠。
3.2
輸水涵管的放水閘門的拉杆、拉杆墩等設備應經常養護修理,確保啟閉可靠。
3.3
對建築物的損壞要經常養護修理,如壩坡、護坡塊石、反濾體等。
3.4
工程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麵檢修。對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工程的大修和搶修由縣鎮兩級共同籌集資金,民營(私營)工程由業主自籌資金,由縣(市、區)水利(水務)局組織指導工程加固和緊急搶修。
3.5
工程管理範圍內要當作庭院管理、保持整潔、清除雜物。
3.6
要常割壩坡草,壩坡草高度不應超過40厘米,割下的草不得在壩坡上堆放。壩坡上的雜草、樹木、荊棘應挖除。
3.7
割草清雜範圍:主壩與壩肩交線以外2米,壩腳反濾體及排水溝以外2米,溢洪道側牆外1米。
3.8
發現溢洪道泄洪通道上的雜物、泥土、石塊必需立即清除,確保行洪暢通。
3.9
溢洪道側旁的山坡(邊坡)如有坍塌或滑動危險時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10
溢洪道消能工出現問題時應及時保護、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11
做好土壩的白蟻防治工作。
四、調度運用
4.1
不得超防限水位蓄水並必需執行市、縣級三防部門的防汛調度命令。
4.2
每天定時觀測庫水位,如遇暴雨應增加觀測次數,並做好記錄。
4.3
合理調節用水,節約用水,充分發揮供水效益、放水過程應做好記錄。
4.4
未經請示批準,不得放水捕魚,不得放至低水位。
4.5
當水庫放水時,庫水位的下降速度一天不得大於30厘米。
五、工程維護
5.1
壩麵不得種植作物、樹木、鏟草皮。
5.2
壩頂、壩坡、平台、水溝、溢洪道通道內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5.3
在壩上或壩的上、下遊影響工程安全的範圍內不得挖坑、打井或進行其它對工程有害的活動。
5.4
嚴禁在壩頂、壩坡、坡腳、溢洪道上搭建房屋、攔魚柵等任何障礙物。
5.5
防汛砂石應在指定地點堆砌工整、不得搬動,必須嚴格管護不被損失減少。
5.6
維護好所有建築物、工程設施、設備不得損壞。
5.7
在建築物附近,嚴禁爆破和一切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嚴禁庫內炸魚。
5.8
非管理人員不能進入壩前坡,不得在庫內遊泳。
六、其它
6.1
管理人員應不斷學習工程管理業務知識、積極參加培訓,按水利部《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水建管〔2002〕188號)的要求,專職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6.2
加強對進入水庫的防汛道路的養護維修問題。
主題詞:水利 水庫 安全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