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2007〕12號
關於擴大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
征收範圍的通告
梅江區、梅縣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加強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的征管,確保梅州大堤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障梅州大堤捍衛範圍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等規定,市政府決定擴大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征收範圍。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征收範圍從原梅州市城市規劃控製區內的58平方公裏,擴大至現實際規劃控製區的168平方公裏。擴大征收範圍後的四址:以江南新中路市人民政府辦公大樓為中心,東以佛子高、冷水坑、釣鉤岌亭、黃坑林場場部、林屋角、黃坑宮、渡背、西陽大壙肚、南圳坑、大窩等地點的連線為界;南以風雨亭、黃班佘、思茅坪、狗眼壙、長沙紀念碑、大密灘、黃泥咀、餘公洞、大山尾、嶺上廖屋、管屋、黃群坑、窩裏等地點的連線為界;西以高峰寺、甲子排、蕉坑、南口新茶亭、武仙岩寺、蝦蟆墩、長灘發電站、郭東坑、長灘火車站、普益亭、明陽寨、老觀音等地點的連線為界;北以油坑尾古屋、沈屋、劉屋灣、紮田南山橋(206國道)、江洞坑、雙徑嶺、墩上謝屋、大徑裏東風三廠(205國道)等地點的連線為界。詳細界址以《梅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控製區圖》為準。
二、凡梅州市城市規劃控製區內的中央、省、市、縣、區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包括聯營企業、鄉鎮企業)、股份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均屬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的繳費人。各繳費人應自覺按有關規定繳納堤圍防護費。
三、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的征收辦法和標準仍按市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6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01〕40號)執行。
四、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仍委托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
五、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新征收範圍自2007年4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梅州大堤堤圍防護費征收範圍界定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1999〕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主題詞:水利 管理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