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麵:
    字體:
    對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水務局 上級文件 關於低水頭攔河電站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
關於低水頭攔河電站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
來源:本網   時間:2007-12-16 00:00:00   瀏覽:-
字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20072
關於低水頭攔河電站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近幾年來,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市加大了水電資源開發建設力度,水資源開發利用得到了較快發展,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用電問題。社會民間資本的大量進入,也為水能資源的開發增添了活力。但是,一些地方在開發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個別攔河電站沒有認真執行設計要求擅自抬高蓄水位,有的工程未完善通航設施和排澇防滲設施等,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有的沒有很好處理開發與保護的關係,引發了與當地群眾的矛盾,形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為進一步規範低水頭攔河電站工程建設管理,促進我市水利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推進我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水資源開發規劃管理
低水頭攔河水電站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和防洪、治澇、灌溉、航運、水力發電等專業規劃,並遵循《梅州市投資(外商投資)產業(項目)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未經規劃的流域或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得動工建設。同時,建設攔河電站,應當堅持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和漁業等方麵的需要。攔河電站建設占用或因電站建設淹浸集體土地的,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用地相關手續。
二、推行水資源有償出讓製度
我市範圍內規劃總裝機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設計水頭15米以下低水頭攔河電站建設項目,其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實行公開有償出讓。在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前,先由發展和改革、水利、航道、環保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按有關程序實行公開有償出讓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開發商在取得開發使用權後,才能進入有關建設程序。相關主管部門要建立公正、公平、公開的水電投資環境,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三、堅持開發與保護相結合,確保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
攔河電站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點考慮人的居住環境和生產生活環境,並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落實攔河壩區群眾的安置和補償措施,保障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同時,應合理確定正常蓄水位,該放棄的水頭要予以放棄,減輕因兩岸地下水位升高對人居環境和農業生產的影響,盡量減少移民,最大可能地保護耕地資源。對涉及農田灌溉、農民生活用水的河段,必須在規劃、可行性研究階段和水資源論證中進行充分論證,廣泛征求當地群眾意見,避免水資源糾紛。未經論證和協商一致的項目,一律不予開發。
四、嚴格執行水電站建設審批製度,把好水電建設審批關
(一)低水頭攔河電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權限實行分級審批(核準)。裝機500千瓦以下水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縣水利部門初審,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核準),抄送市發展和改革、水利部門備案。裝機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水利部門初審,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核準),抄送省發改委、水利廳備案。
(二)低水頭攔河電站工程項目審批立項後,其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審批。裝機1000千瓦以下的水電站初步設計,由縣水利部門審批,報市水利部門備案。裝機1000—2000千瓦的水電站初步設計,由市水利部門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三)在通航河流或規劃通航河流上建設攔河電站, 應綜合考慮群眾利益及發電、航運等效益,綜合利用水資源。工程立項報批時必須附航道部門的審查意見,必須符合航道發展規劃和航道技術等級的要求,同步設計和建設通航設施。
(四)攔河電站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製度,並按有關規定編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嚴格執行防治汙染及其他保護環境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製度。
(五)在魚、蝦、蟹等經濟水生動物產卵或洄遊河流建設攔河電站,工程項目法人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同時設計過魚設施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五、加強水電建設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關
攔河電站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製、招標投標製度和建設監理製度,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建設攔河電站工程,兩岸防護、排澇導(防)滲、通航、水土保持等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項目審批單位和項目法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驗收程序及時做好水電項目的有關驗收工作。工程投入運行前,必須完成水土保持、蓄水和機組啟動等單項和專項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加強水電站運行和綜合監督管理
水利、發改、環境保護、航道、國土資源、農業、漁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低水頭攔河電站建設及運行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要嚴格執行水電站建設的法定程序,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審批責任,對違反程序或不按規定條件、程序審批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項目法人或電站業主必須嚴格執行初步設計批複核定的正常蓄水位進行建設和運行,對擅自加高攔河壩或抬高正常蓄水位、未完善通航設施和排澇防滲設施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水利 建設 意見